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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宅基地审批,我们严格按照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一条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先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村内有空闲地的不得批准使用村外土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下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一百三十四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一百六十七平方米; (三)山区、丘陵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占用耕地的适用本款(一)、(二)项的规定。第五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的;(二)农村村民户,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三)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无宅基地的(符合第(二)项的除外); (四)原宅基地影响村镇建设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第五十三条 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应向本集体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