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您好!本人是一宗涉嫌诈骗罪的受害者,以下是我给市公安局写的一封信,请求市公安局给予不予受理或立案的理由及书面通知,望人民检察院予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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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市公安局:
您好!
我是我市少林街道办事处少林新村王子沟居民李江涛,10月份向贵单位报案,被控告人涉嫌诈骗我的房屋及产生的收益和我母子在村组中的人口红利一案。其中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已符合立案标准。而本人于本月初携带刑事控告书到贵局无人受理,材料也无人看一眼。对于贵局不予受理此案一事,我对此十分不解和困惑。希望贵局予以合理的解释和相关书面通知。
首先声明,如果我涉嫌诬告,我愿意对此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贵局工作人员称此案为民事纠纷或经济纠纷,抑或房产纠纷,让我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此,我有充分的理由及证据证明此案已经涉嫌构成诈骗罪而民法无法调整。
刑事案件的构成无容置疑,肯定首先构成民事侵权。在本案中:
①被控告人二人首先是隐瞒分家协议书自我祖父去世长达近16年,且涉嫌伪造合同。因为出现了第二份协议“分单”。我至今还没有见过此“分单”。我既没有见过,又没有持有,只是得知此“分单”的存在。请问贵局,我去法院告什么?
②对于已知的《立继嗣招婿养老协议书》,我有8个其涉嫌伪造或篡改的理由,且是在长久隐瞒我真相的前提下。
③我母子至今在村组中的人口红利的合法收益至今处于数额不明状态,村组给予我的说法是,被控告二人作为我的监护人,有权领取。这一点我不否认,但其占有的合法性在哪里?近20年的人口红利,我母子竟然不知!也从未用于我母子使用,占有的合法性如何成立?
④对于登封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是“熊金玉赡养纠纷案”,我是在未得知《立继嗣招婿养老协议书》全文内容的前提下,代理母亲诉讼,是母亲对王子沟河南第二排6号房屋具有法定继承权利的诉求。正是在本案中,被控告二人出示了那份《立继嗣招婿养老协议书》,时隔23年,我才看到此协议书的真容(我有充分的依据证实此协议书不管是真是假皆涉嫌构成诈骗)。
⑤关于诉讼时效,对于法律法规,贵局皆是司法工作人员,比我懂,不再一一赘述。而被控告二人至今处于涉嫌现行犯罪状态,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那么何来诉讼时效已过的说法?
⑥我控告的目的。也许我说是为了正义,贵局会嗤之以鼻。好,那我就为了母子自身利益吧。此二人涉嫌犯罪的行为不仅仅造成了我母子财产上的损失,长达近20年的时间,给我母子身心和经济上造成的创伤和损失,可谓是改变了我母子一生的命运!伤害之大,甚至社会影响之恶劣,造成的严重后果皆有证可查!
⑦此案与民事欺诈,经济纠纷,房产纠纷,不当得利等等民事纠纷的差别之大我皆有证可举,有法可依。本案涉嫌诈骗罪与侵占罪的区别,更是可辨春秋。
⑧此二人实施的这一切涉嫌犯罪行为与我在控告书中所列举事实可谓是“有过之而无不及”,事实清晰,理由充分,现有证据即可证明其诈骗性质,需要贵局侦查的证据可谓水到渠成,此案可谓是铁案一宗!
⑨此案中,关于被控告人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性,犯罪事实及造成的后果,完全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且有证可查。
⑩本案中,我本人已经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不敢称“侦查”,也可谓侦查,得到大量的关于本案的证据。我没有特权去浪费国家的司法资源。但面对犯罪行为,而且是侵犯我本人财产的犯罪行为,为了打击诸如此类的不劳而获的犯罪者,给予社会一个警示,给予我母子一个公正,消除此案在社会上的不良影响,维护法律的尊严与公正,于情于理于法,我都该提起控告! 如若提起民事诉讼,本案涉及合同纠纷,房产纠纷,房租纠纷,红利纠纷,继承纠纷,赡养纠纷,人身伤害,名誉侵权等等......我想浪费的不仅仅是当事人大量的时间与金钱,更多的是在浪费国家的司法资源,关键是此案已经触犯《刑法》,民法何以调整,我本人就是再“想歪门”,构成就是构成,构不成就是构不成,得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据。到底是被控告人“想歪门”还是我“想歪门”?国法威严,岂是我辈“想歪门”就能得逞的?而贵局认为没有触犯刑法,那么我希望贵局给予合理的理由。
综上所述,我希望贵局经侦大队办公室给予不予受理或立案的理由及书面通知。
此致
登封市公安局
报案人:李江涛
201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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