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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扰民小饭店不归药监局管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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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11-27 13:37:11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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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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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7 09:05

居易国际5号楼2楼十几家小饭店存在多年没人取缔,饭店无证,扰民,卫生条件极差。国基路药监所离这不到5分钟路,视而不见,推脱责任,难道不归您们管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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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5-12-11 11:17:07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经金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核实,花园路与国基路交叉口居易国际广场3号楼5号楼之间2层平台楼下共16家饭店,均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监督意见书》、《现场检查笔录》及《责令整改通知书》共计48份,责令十六家饭店立即停止违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告知居民楼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建议另行选址。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秘书五处《通知》要求:对于无工商营业执照的“住改商”,街道平台直接转金水工商分局处置。
    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治规范郑州城区生产经营场所的意见》(郑政办【2012】54号)规定,“属于在市区建成区居民住宅楼内开办餐饮服务场所的,报市、区环保局。”“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须按相关规定办理《房屋租赁证》。”经环保局和房管局批准并取得相关证明后,我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根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城市建成区的居民住宅楼内、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及热污染的餐饮、洗浴等服务经营场所。”应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管。
    按照办理餐饮服务许可的相关要求,应先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办理餐饮服务许可。我站对21世纪2楼平台的多家无证经营的小饭店多次进行了查处,但效果甚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0号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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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5-12-11 11:18:00 |只看该作者
如果您想具体咨询,可拨打金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电话:0371-63870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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