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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郑州市交警三大队委托停车场违规收取拖车费和停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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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5 17:17:54 |显示全部楼层

已处理

郑州市物价局

处理时间

2015-12-31 15:24

  举报人姓名:高晓燕   联系方式:13*******62  驾驶车辆车牌号:豫A0126Y    本人于12月4日因为微小机动车事故汽车被强制拖走,期间申请自己驾驶到暂扣停车场但遭到交警拒绝。12月5日处理完毕后交警三大队开出放车条让去提车可是到了停车场却停车场人员被告知要交拖车费和停车费共计300元左右,毋庸置疑这是一种乱收费的行为。
[size=14.2857151031494p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也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拖车费”是针对违章车而[size=14.2857151031494px]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size=14.2857151031494px]言的。对于因交通肇事需要拖车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可以收费,所以就沿用过去的办法一直在收。 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本意看,拖移车辆是公安的公务行为,而行政机关执行公务的费用是由财政预算的。他说,如果允许拖车收费,那么刑警破案是不是也要向当事人收费?再说,既然是强制收费,必须有授权。交警部门以自己一直在收取拖车费作为收费理由在辩解,可是他们以前收费的依据是哪来的?《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对政府的所有行为都有严格要求,以历史上的行为来解释现实行为的合法性,不是一种依法行政的态度。  一般来说,对于政府的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对于老百姓的私权利则是“法无禁止即自由”。这是因为公权力掌握着强大的国家机器,所以常常会自觉不自觉地向私权利领域扩张;同样由于私权利相对弱势,因此也常常不敢伸张。因此以“法律没有明确禁止”为由收取拖车费也是错误的。并且深圳,长沙等大部分城市已经明令禁止收取扣押车辆拖车和停车费了,难道郑州的相关部门都是法盲。
   可见交通部门对暂扣车辆管理之混乱,依法治国只是挂在嘴边,损害国家形象,希望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执法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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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7 08:42:00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
       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我们将调查了解后及时给予您回复。



                                                                   郑州市物价局
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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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6 14:38:34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
       您好!
       您2015年12月7号通过心通桥反映的郑州市二七区淮河永强汽车修理服务部收取拖、停车费的问题,我局立即派员进行了调查并责令其整改和规范,退还多收费用,请您携带相关证件和发票来我局办理相关事宜。   
       感谢您对价格工作的关注和理解!
       此复。

               


                                                          郑州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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