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您好!
现将您反映的关于正商朝阳小区物业服务收费问题回复如下:
2015年4月10日正式接到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5〕157号文)通知,根据省发改委通知精神我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郑价公﹝2014﹞4号)中规定的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的意见》(豫政﹝2015﹞35号)相关规定,2015年6月11日起,郑州市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市场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与物业公司自行协商确定。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规定: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如果物业服务企业在未征求业主意见的情况下对地面规划共用车位的停车费用进行调整;或者业主已经与物业服务企业就停车费用签订协议且协议尚未到期,物业服务企业单方违反协议调整停车收费标准的,均属于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管理行为,请您向物业服务企业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咨询或投诉。
您所在的小区是经济适用房,属于保障性住房,物业费的调整是否需要批文,请您向郑州市物价局审批办咨询,联系电话:0371-67189785。
感谢您对物价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此复!
郑州市物价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