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姓名: 杨伟涛
联系方式 15*******31
身份证号: 411*******0221****
本人于2015年12月6日上午8时01分许在郑州市二七区学院路由南向北行驶,在新蒲天圆混凝土有限公司门口与骑电动车者朱爱好发生刮蹭,致电动车摔倒,朱爱好受伤,我当即停车,打了120电话,和122报警电话,伤者被送医院,交警赵海燕赶到,由于我玻璃上有霜,视线不清,被认定全责。车被交警叫了清障车,电动车放了上去,我的车被开走。
直到12月18日上午我和受害方丈夫张中良来到交警二大队事故科,经过调解双方同意后领取了放车单,坐车去停车场提车,到停车场被告知要交所谓的清障费,所以我们又去了他们所谓的收费处,在中原路金色港湾门口,很隐蔽,刚开始进去都没看到,是一个50多岁的阿姨在那里收费,我拿出提车单给她看,她说:电动车100元,汽车300元,清障费。我的车明明是被他们开过来的。因为我是全责,所以电动车的清障费也是我出,所以我无奈交了400元清障费,我问她有没有收据和二大队的章,她说有发票,给我撕了8张50元的发票,然后我们又到停电动车的停车场,电动车停车费104,经过我给停车场的人讲价,他同意交100,因为电动车停放的停车场跟机动车不在一起,所以我到2015年12月19号,也就是第二天坐车到了交警二大队停车场,被收取280元停车费,对方不给任何凭据。
后来由于习惯本人查阅了相关法律文书,发现交警二大队在此次事件中存在以下责任:
1 下属停车场管理混乱,不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依据郑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
2 违法收取拖车费停车费。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动车存放服务管理细则》(依据发改收费【2005】1881号)
本人诉求郑州市交巡警二大队退还违规收取的停车费拖车费,并承担本人在此次事件中产生的通讯费,并给本人造成的不便进行道歉;要求郑州市交巡警支队履行监督职能,督促交警二大队按照规定设置停车场,维护执法形象。依法治国大趋势下,执法部门形象代表国家形象,希望引起相关部门重视,维护党的形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不要有破坏执法部门公信力的行为,真正做到为民,便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