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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兴大药房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法定程序处理的文书为什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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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12-31 20:52:4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物价局

处理时间

2016-2-5 09:31

根据市物价局2015-9-22的回复:“河南爱心大药房有限公司总部对药品价格调整后,该门店电脑收费系统也随即调价,但因该店员工工作疏忽,未能及时更换您所购买药品(马应龙麝香痔疮膏10克/支)的标价签。因标价6.5元/支,结账收取8.0元/支,违法所得1.5元/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该店行为属于轻微价格违法行为,我们正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处理。”
   而且物价局的回复是不符合事实的,其一,当时举报时就说明于2015-7-19日18:41时在兴华街与桃园路交汇处爱心大药房,购买马应龙麝香痔疮膏时,标价6.5元一支,电脑结账时为8元一支,当询问问什么是8元一支而不是标价6.5元一支,店员立即将标价签撕毁了,而不是换了新的标价签,态度极其恶劣,出口伤人,如果不是当时的店员态度极其恶劣,给我们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我们为什么会举报它呢,我们又不是电视上说的专业举报人,靠他挣钱,因此它不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轻微价格违法行为;,其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我们举报人可以查询物价局对爱兴大药房的法定处理文书,我们去物价局查询了,为什么查不到呢?是根本就没有处理吧,糊弄我们老百姓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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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6-1-4 09:39:45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我们将及时给予您回复。



                                                                     郑州市物价局
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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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6-1-12 16:07:06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
      您通过“心通桥”反映的爱心大药房收费的问题,我局已收悉。正如前所述,我们已多次就该问题回复并邀请您前来我单位,就您质疑的问题当面做以说明,该店也多次表示愿意向您道歉并给您相应的赔偿。请您在百忙中方便之余前来我单位。
      地址:市委北院2号楼4楼检查四科(互助路百花路东南角)
       感谢您对价格工作的关注和理解!
       此复。




                                                                     郑州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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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6-1-17 16:12:50 |只看该作者
该回复没有答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我们举报人可以查询物价局对爱兴大药房的法定处理文书,我们去物价局查询了,为什么查不到呢?是根本就没有处理吧,糊弄我们老百姓么,因此,只是糊弄我们,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该店行为属于轻微价格违法行为,应按照物价局的答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处理。没有处理,就不要乱答复,糊弄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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