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心通桥 - 郑州社区直通车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查看: 2954|回复: 7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郑州呈祥花园小区业主恳请各位领导协调办理房产证! [复制链接]

Rank: 2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6-1-6 19:13:3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待处理

郑州市房管局

等待时间

15385小时:46分钟

郑州市各位领导:

您好!我们是呈祥花园小区部分购房业主。由于开发商:河南顺时达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出售“呈祥花园”小区房屋时,是以商品房向业主出售的,没有说明:“郑州市三全路89号(呈祥花园)327套房屋是经省房改办批准的金水区庙李镇政府(现改为丰庆路办事处)的房改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地,该处房改房手续齐全,合法有效”的事实。“同时镇政府委托顺时达公司依照房改房政策对外出售三全路89号(呈祥花园)庙李镇政府的部分房改房尾房,由于被委托人顺时达公司在与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未向购房人说明该出售房屋(呈祥花园)是庙李镇政府的房改房尾房,房屋产权单位是庙李镇政府。由于部分购房人不是镇政府的工作人员,按房改房政策,只能先办理产权单位房改房产权证,然后产权单位庙李镇政府按市场价对外出售,即按产权单位房改房尾房政策给购房人过户成商品房产权证,被委托人顺时达公司在出售该处房屋,与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前期协议》时,隐瞒了上述真实情况,至使被委托人在给购房人办理房产证并收取剩余房屋欠款时与购房人发生合同纠纷”。

一、解决方案分析:

1、根据首批已办理184户房改房证的事实。产权单位应主动与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沟通,继续分批办理房改房产权证。不要把所有业主都捆在一起,先交钱的先办证!

由于开发商在售房时未说明上述真实情况,导致目前部分业主不同意办理房改房证;或同意房改房但不具备房改房办证条件又不同意改名过户;或虽同意房改房但不同意按《补充协议》每平方优惠350交清房款,办理房改房证。致使部分业主上访告状,造成了金水区国土资源局对庙李镇政府作出了(2012)第027号行政处罚决定;还有“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中行初字第3号。由于上述原因及目前国家政策执行严,导致目前少部分业主与开发商,办事处矛盾加剧!导致大多数交清房款的业主办证难!但不给业主办证,办事处从开发商那里就得不到土地开发收益!这样可能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当下,上级部门应当督促产权单位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再次分批办理房改房证!

2“对不同意办理房改房产权证的购房人或不具备房改房办证条件又不同意改名过户的购房人,按国家房改房尾房政策,镇政府通过二手房过户的办法给购房人办理商品房产权证。具体步骤为:镇政府按国家的房改房尾房政策先办理产权单位房改房产权证,通过被委托人顺时达公司,将镇政府的房屋产权证过户到购房人名下,即成为商品房产权证。购房人依据购房协议补交欠款,按国家的商品房政策缴纳税费并享有与商品房产权证相同的权益,如有多出部分,比如土地出让金,由镇政府承担,出售人:镇政府按房改房尾房政策缴纳出售房屋的税费”。

但目前,购房人不同意按国家房改房尾房政策,通过二手房过户成商品房证!要求按《房屋买卖前期协议》直接办成商品房证!也不同意退房退钱!因此,产权单位:庙李镇人民政府,办证单位:郑州市房管局(郑州市房改办),批准金水区庙李镇人民政府出售公有住房的单位:省房改办(河南省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应积极向上级反映上述困难和矛盾。协调有关部门,拿出直接办理成商品房证的可行性方案,请示有决定权的上级部门协调批准后直接办成商品房证。即产权单位的房改房尾房,不再先办理成产权单位房产证,而是按照房改房尾房政策的税费标准,先向国土资源、税务等有关部门缴纳税费。被委托人开发商凭产权单位房改房批复等手续,及每套房屋提前交齐的税费单,到发证机关直接给购房人办理成商品房证。购房人按购买商品房的标准缴纳税费。购房人也可选择按揭贷款付清尾款。当前,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和产权单位应该本着化解矛盾,减少上访,维护稳定的原则,就该变通办证的办法,主动向有决定权的上级部门发“请示函”。在“请示函”中写明呈祥花园小区的性质、现状、矛盾原因和解决方案,等待上级批复后,直接给业主办成商品房证。

3、将来法院依法判决。对少部分仍不同意的购房人,双方可起诉至法院,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参照国家房改房政策规定等疑难办证的办法,先行调解,或依法判决。

二、业主的诉求

1根据第一批已办理184户房改房证,且大部分不符合房改房条件(不是庙李镇政府工作人员)的事实,要求同等待遇!再次分批办理房改房证!!目前,我们大多数业主已同意办房改房证,并按《补充协议》每平方优惠350交清房款,我们明白 :给业主办证时,开发商需要给办事处上交国有土地开发收益,然后产权单位办证。 无论办事处与开发商在呈祥花园项目合作上是否存在经济合同纠纷,都不是耽误业主办证的理由!!更不能因为个别业主不交房款,就耽误我们交清房款的业主办证!办事处与开发商强行要求同批办证,没有政策和法规依据!!

  2庙李镇人民政府,郑州市房改办,河南省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应本着化解矛盾,减少上访,维护稳定的原则,顺应部分群众要求,应该就呈祥花园小区直接办理商品房证的方案,向有决定权的上级部门发“请示函”,批复后方便业主办证;或积极协助政府及时出台“解决房改房历史遗留问题办证的办法”、或“疑难办证的办法”,方便业主办证!肯请各位领导费心!跪求各位领导给业主指条办房产证的路!

                                           呈祥花园小区交清房款的业主        

                                                 201616日   



补充内容 (2016-1-7 20:23):
河南省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办公也称省直房改办。

补充内容 (2016-1-7 20:25):
河南省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也称省直房改办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2

沙发
发表于 2016-1-6 19:20:40 |只看该作者
给你们添麻烦了,我也是没有办法才求助你们!2016年1月5日发的帖子不用再回复了,以今天发帖为准。谢谢各位操心!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2

板凳
发表于 2016-1-7 22:54:33 |只看该作者
作为业主,我也大致知道并努力了解一些呈祥花园小区的事实真相。我很担心第二批本该早已到手的房改房证,某一天会被某些业主彻底闹丢!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2

地板
发表于 2016-1-8 10:38:26 |只看该作者
作为业主,我们也大致知道并努力了解一些呈祥花园小区的事实真相。努力学习国家房改房相关法规、政策,并希望能有化解矛盾的方案,及时拿到房产证。双方闹了几年,我们知道矛盾的关键点是部分购房人不同意按购房价格每平方再优惠350元,办理房改房证的条件,想多优惠,开发商和办事处不同意。我们部分业主很担心第二批本该早已到手的房改房证,某一天会被某些业主彻底闹丢!2016年1月6日业主到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要求上级督促办证!得知院内有部分业主已经来过。办公室负责同志热情周到,并让看了近期个别单位报送的房改房办证请示文件,该文件只申请了一人办证,看到了报请的价格也不是想象的那么低。关于房改房政策和现在各单位报的房改房价格是多少?个别业主可到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请教咨询,耳听为虚,眼见为实!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同志说,你们跟产权单位好好说说:让他们给你们交钱的业主先办了,只要他们报来请示我们就批。2016年1月5市房管局的领导也说:房改房没有停办,没有要求一批办完,只要产权单位报齐手续就办证!请产权单位不要再说:去找开发商,或必须一批办完或不好办这种瞎话!我们不是产权单位的职工,自然知道不能享受这种批准价格的待遇。我们是善解人意的,是体谅产权单位难处的。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2

5#
发表于 2016-1-8 14:45:05 |只看该作者
我们是善解人意的,是体谅办事处难处的,但办事处更应该体谅我们交过钱的业主,因为没有房产证带来的生活困难!只有再次分批办证,才能消除“已停止办证”的谣言。 由于个别业主不同意房改房,不交办证手续,有业主不在此小区居住,找不到人,电话也联系不上。因此要求一批办完绝不可能!办事处与开发商强行要求同批办证,没有政策和法规依据!!恳求金水区政府、郑州的房管局、河南省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共同督促丰庆路办事处抓紧时间分批给业主办证!来减少矛盾!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2

6#
发表于 2016-1-9 13:18:37 |只看该作者
“庙里乡人民政府关于对郑州市三全路79号(呈祥花园) 房屋性质及办理产权证的情况说明
郑州市三全路79号(呈祥花园)327套房屋是经省房改办批准的金水区庙里乡政府的房改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地,该处房改房手续齐全,合法有效。
乡政府按照省房改办批复的价格对内部职工进行了房改房福利性分房,并委托开发商顺时达公司负责建设并收取内部职工的房款,同时委托顺时达公司依照房改房政策对外出售三全路79号(呈祥花园)庙里乡政府的部分房改房尾房,由于被委托人顺时达公司对房改房尾房政策理解有误及工作疏忽,在与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未向购房人说明该出售房屋(呈祥花园)是庙里乡政府的房改房尾房,房屋产权单位是庙里乡政府。由于部分购房人不是乡政府的工作人员,按房改房政策,只能先办理产权单位房改房产权证,然后产权单位庙里乡政府按市场价对外出售,即按产权单位房改房尾房政策给购房人过户成商品房产权证,被委托人顺时达公司在出售该处房屋,与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未说明上述真实情况,至使被委托人在给购房人办理房产证并收取剩余房屋欠款时与购房人发生合同纠纷。
我单位在发现上述问题后,对被委托人顺时达公司,没有依法出售我单位房改房的错误行为,将保留依法起诉的权利,同时采取以下三个方案解决问题:
1、由于购房人的真实身份不是我单位职工,本着解决问题的办法,我单位经与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协商沟通,对那些不是我单位职工的购房人,同意以单位职工的名义给购房人办理房改房产权证,同时以购房价款统一向下调降作为补偿。调降的标准是:对同意办理房改房产权证的购房人,根据以前签订的购房协议,不分购房日期,购房价格,购房情况,对按购房协议已经缴纳了40%房款的购房者,一律按每平方米再补交800元(指2楼和3楼),办理房改房产权证,其他楼层价格可适当酌减。鉴于该地块是国有划拨地,同时根据政策给购房人退还土地出让金,并直接从房屋欠款中扣除。
2、对不同意办理房改房产权证的购房人或不具备房改房办证条件又不同意改名过户的购房人,按国家房改房尾房政策,乡政府通过二手房过户的办法给购房人办理商品房产权证。具体步骤为:乡政府按国家的房改房尾房政策先办理产权单位房改房产权证,通过被委托人顺时达公司,将乡政府的房屋产权证过户到购房人名下,即成为商品房产权证。购房人依据购房协议补交欠款,按国家的商品房政策缴纳税费并享有与商品房产权证相同的权益,如有多出部分,比如土地出让金,由乡政府承担,出售人:乡政府按房改房尾房政策缴纳出售房屋的税费
3、如果有个别购房人仍不同意按房改房尾房政策办理过户的,我单位将凭借依法办理并持有的房改房尾房产权证,依法起诉购房人和顺时达公司,收回房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购房人、和开发商双方均可凭借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依据《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规定 依法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合同、产权纠纷,和经济赔偿。”   

   该情况说明有以下错别处:“庙里乡人民政府”应为“庙李镇人民政府”,“三全路79号”应为“三全路89号”。这应该是被委托人开发商以镇政府(现为丰庆路办事处)名义写的,向上级有关部门回复的草稿。显示的日期是2012年12月底。很可能是由于业主不断上访告状,上级单位需要镇政府和开发商写情况说明和解决方案,这份情况说明我们不好断定真假。也从中原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中行初字第3号上看到了金水区国土资源局对庙李镇做过行政处罚,被罚了款。那只是部分业主的行为。我们大部分业主是理智、宽容的,没有做这种傻事。也不想纠缠这个说明中“统一向下调降”的标准与我们现在的优惠标准差距之大。我们交过钱的业主只要求办事处和开发商立即分批给业主办理房产证!我们要求曾经接到这份回复的上级政府部门督促丰庆路办事处立即办证!不管这个回复是真是假,都要督促丰庆路办事处立即办证!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2

7#
发表于 2016-1-11 10:50:38 |只看该作者
2016年1月6日,业主到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上访,办公室领导让看了近期个别单位报送的房改房办证请示文件,该文件只申请一人办证,看到了这套旧房产权单位报请的房改价格为2800元每平米。该负责同志讲:“今年房改房报请的指导价是:多层2800每平米,高层3500每平米,允许上下波动。多层最低报批价是1800每平米,低于这个价就不批了,价格每年要往上调整一次。”产权单位第一批办证时,是按2001年房改最低价920元每平米报批的,超面积部分的市场价报的也很低,是为了照顾自己的职工少交钱,才报了国家允许的最低价。我们不是庙李镇职工,也知道不能享受这种价格待遇。但第一批办证前,我们部分业主已按开发商贴出的《通知》,选择贷款购房的方式办证,是按《通知》提交了各种贷款手续,并在售楼部审查通过的!可是产权单位第一批并没有给我们办证!这难道不是产权单位和开发商的错吗?之后我们部分业主一直在催开发商办证。2015年2月,开发商又发新<通知>,改为不再同意用抵押贷款方式还清欠款,要求我们先交款后办证,我们绝大部分业主只得按《补充协议》的标准交清房款,但钱早交了,现在办证没有消息。如果办事处申报第二批办证,那些欠款的业主,还有不同意房改房的业主,能看到现在房改房批复的价格与自己当年的购房价接近(按规定我们不能享受这个批复价格),我想剩余少部分业主会给开发商交清房款再次办证的,产权单位为何不再报批一次让剩余的业主看看呢?矛盾的起因是你开发商和办事处造成的,为什么不用分批办证的办法化解呢!?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2

8#
发表于 2016-1-21 10:05:39 |只看该作者
  如果金水区丰庆路办事处不立即分批办证,我们部分交过钱的业主将不断的投诉!上访!直到拿到房产证为止!!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手机版|心通桥 ( 豫ICP备16000548号 )

GMT+8, 2024-11-16 03:40

Powered by 中原网

© 2011 zynews.cn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