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您好!
现就就你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
2016年1月11日,我局与城市管理局联合对高新区供水有限公司送达了告知函: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市区城市城市集中供水价格的通知》(郑价公﹝2015﹞36号)文件适用范围为郑州自来水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供水区域,高新区集中供水价格不适用于此文件。主要原因:一是该区域目前是独立供水管网,属独立供水区域;二是该区域水源目前仍为黄河源水,未置换南水北调水源。除按《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我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5〕1347号)文件要求上调水资源费外,高新区集中供水价格暂不作调整。
郑州高新供水有限公司如果擅自上调自来水价格,我局将依法查处。
感谢网友对物价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此复。
郑州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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