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朱华勇,电话15*******80身份证号37293019*******475本人于2016年01月16日下午一点半左右驾驶豫AM02U6吉利牌轿车把车停在索凌路与庙里村大街往东300米路东。当日下午开违章罚单,并且车也被拖到常青路与宏达路那个停车场,当天晚上报警,第二天,去交警五大队询问,告知让直接打电话确认,来回七八个电话后确认车辆位置。首先在这里问问你们交警大队,车你拖走了为什么不留联系信息不通知车主??你们的工作上级就是这样要求你们的吗?到交警大队自己的停车场取车。被告知要缴纳此次拖车费260元,两天停车费40元,共计300元。 不交钱不给放车,本人无奈,只好缴纳300元后提出车辆,要收据不给,说是没有录入系统,无法给出。在本人再三要求下给了停车场收费票。 本人疑问在于,本车要交拖车费,停车费收费是否合理?
回来后查阅了相关法律文书,发现交警五大队在此次工作中存在以下责任:
1、下属停车场管理混乱,不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依据郑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2、违法收取拖车费和停车费。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河南省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依据豫发改收费[2005]1881号 ).
本人诉求郑州市交巡警五大队队退还违规收取的停车费、拖车费,并给与本人造成的不便进行道歉;要求郑州市交巡警支队履行监督职能,督促交警五大队停车场按照规定设置停车场维护执法形象。
依法治国大趋势下,执法部门执法形象代表国家形象,希望引起相关部门重视,维护党的形象,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不要做破坏执法部门公信力的行为,真正做到为民、便民。
补充内容 (2016-1-17 13:02):
依据《道路安全交通法》第93条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