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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郑州市交警五大队违规收取鉴定费、拖车费和停车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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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6-3-7 19:55:2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物价局

处理时间

2016-4-8 11:07

举报人:董珂       联系方式:15*******68

本人于2016年3月4日下午3点半左右,驾驶豫A221ME丰田花冠由东向西行驶至郑州市开元路与清华园路交叉口时,与一辆环卫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协商未果,被交警五大队王警官给予强制扣留机动车的决定,并且车被拖到了文化路与连霍高速交叉口的文化路停车场,并通知本人于2016年3月7日上午9点到文化路停车场对车辆损失进行估价,2016年3月7日下午3点本人到五大队估价办公室领取《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书》时被要求缴纳71元鉴定费,不交不行,无奈本人缴纳相关费用,随后到交警五大队出具了所有手续,领到了放车单,然而到文化路停车场取车时,又被要求缴纳300元拖车费和80元停车费,不交钱不放车,无奈又缴纳相关费用。本人疑问在于:缴纳的鉴定费、拖车费、停车费收费是否合理?

回来后查阅了相关法律文书,发现交警五大队在此次工作中存在以下责任:

1、下属停车场管理混乱,不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

依据:《郑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2、违法收取鉴定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3、违法收取拖车费和停车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河南省发改委《河南省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豫发改收费[2005]1881号)“五、除车主或驾驶人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委托收费停车场对他人车辆进行拖移、看管并向车主或驾驶人收取拖车费、停车看管费。由行政执法部门委托收费停车场对行政执法扣押车辆进行拖移、看管的,不得向车主或驾驶人收取拖车费、停车看管费。”

本人诉求郑州市交巡警五大队退还违规收取的鉴定费71元、拖车费300元、停车费80元,共计451元,并给与本人造成的不便进行道歉;要求郑州市交巡警支队履行监督职能,督促交警五大队停车场按照规定设置停车场维护执法形象。

依法治国大趋势下,执法部门执法形象代表国家形象,希望引起相关部门重视,维护党的形象,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不要做破坏执法部门公信力的行为,真正做到为民、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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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6-3-8 09:33:45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我们将及时给予您回复。



                                                                     郑州市物价局
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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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6-3-11 13:00:34 |只看该作者
郑州物价 发表于 2016-3-8 09:3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网友:
       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我们将及时给予您回复。

本人有照片、录音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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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6-3-16 09:31:42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经收到,现就您反映的停车收费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河南省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五、除车主或驾驶人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委托收费停车场对行政执法扣押车辆进行拖移、看管并向车主或驾驶人收取拖车费、停车看管费。由行政执法部门委托收费停车场对行政执法扣押车辆进行拖移、看管的,不得向车主或驾驶人收取拖车费、停车看管费”的规定。我们已要求停车场退还当事人有关费用。事故车辆评估鉴定费属于市场调节价。我们也要求交警五大队对看车人员进行政策宣讲和管理教育,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收费,坚决杜绝此类事情的再次发生。
       感谢网友对物价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此复。
           


                                                                                郑州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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