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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6-5-30 11:23:5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待处理

郑州市公安局

等待时间

14664小时:51分钟

内参件:

 公安机关不作为、懒作为助长了违法犯罪行为,破坏了社会安定和谐,此典型问题需要引起郑州市政府的重视和关注,请看:



    《偷拆小区院墙 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


4.2日深夜,郑州市金水区福元路燕凤小区西侧的一段约75长,高2.8米的围墙,被人雇大型钩机偷偷毁坏拆除。给小区居民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万多元。

此违法犯罪行为,系该小区6号楼一楼6户业主结伙擅自所为。毁坏小区围墙的目的是“住改商”,为个人谋取私利。

此毁坏行为引发了该小区400多户业主的强烈愤怒。

住宅小区的院墙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集体财产,不属于任何个人的私产,这是无可争议的事实。此团伙性偷拆毁坏行为决非无意间的过失所造成,而是存在主观故意,具备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动机和目的,涉嫌构成刑事犯罪。

该小区群众报案后,金水区未来路分局派员出警到现场后,主观认定属于民事纠纷,让报案人找政府办事处或社区协调解决。

未来路办事处和名门世家社区经咨询律师后,均认为这明显不属于民事纠纷,而是明显构成犯罪嫌疑,扰乱了辖区的治安-----。

5月17日上午,名门世家社区主任胡伟甲,未来路办事处罗超科长,工作人员崔海洲等3人,携带报案材料和证据,到未来路分局一中队报案。该中队接案的一李姓警官仍然拒绝受理,说此事小区群众以前报案反眏过,应该找房管局、规划局解决。很显然,还是把刑事案件看作民事纠纷对待了---------!

将刑事案件“化解”为“”民事纠纷“”推卸给政府部门,对小区群众报案不受理,属于不履行法定义务,等同于纵容和助长了违法犯罪活动

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案》的规定,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或者纠集3人以上作案的,需追究刑事责任。


去年省厅刑侦工作会议上,李法正副厅长要求全省公安机关,坚持打早打小不动摇,着力保持对黑恶犯罪高压打击态势。继续在破小案上多下功夫,不断提高破小案的能力和实效。

有关律师和笔者不明白,类似的案例,外地的公安部门都是依法按刑事案件立案处理的,是否国家刑法对未来路分局无效呢?


请看案例:

1,暨大教师自行拆墙,造成毁坏价值1.6 万余元。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批捕公诉


      邻居围墙侵入客厅 暨大教师自行拆墙被起诉

新闻媒体链接地址:

附件一,《最高检、公安部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财物案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附件二,《刑事案件追诉时效》: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6个月有期徒刑的,经过6个月;

(二)法定最高刑为1年以上不满3年有期徒刑的,经过3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此信息来自: 郑州市政府法制办   点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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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6-5-30 11:35:43 |只看该作者

        律师讲: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是不受五千元的立案标准限制的---------!

此案已经明显触犯刑法了,这是有很多案例可以作为佐证的。

个人擅自偷拆住宅小区围墙侵权行为,不是一般性的无意间的过失错误,而是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已经触犯刑法,构成犯罪,且具有构成刑事犯罪的三个特征:

1,刑事违法性,犯罪是触犯刑法规定的行为。
2,社会危害性,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破坏社会和谐,激起民愤的行为。
3,具有处罚性,犯罪是具有受到刑法规定条款处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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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6-6-22 10:17:01 |只看该作者
市法制办也不好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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