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网友您好:
接到您反映的信访事项后,局党组高度重视,即安排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调查情况
接反映问题后,我局联系了来信人,当事人只有医院开的死亡证明,没有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户口证明。来信人答复可能婴儿母亲参加了职工医保。
二、相关政策依据
根据《登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调整登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登政办〔2015〕61号)文第五章:“对于当年出生未能参保的计划内婴儿,其父或母参加城镇居民或者城镇职工医保的,可凭婴儿父或母身份证以及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户口证明,以参加父或母身份享受当年我市城镇居民医保待遇,与参保父或母执行本年度的待遇标准(父或母只可选择一方,不得交叉选择)其父或母均未参加我市城镇居民或者城镇职工医保的,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参保并足额缴费的,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当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参保缴费之日正在住院治疗的,当次住院费用自入院之日起计算;超过3个月的,按照下年新增人员参保缴费并享受城镇居民医保待遇。”
三、处理意见
(一) 计划内婴儿父或母均未参加我市城镇居民或者城镇职工医保的,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参保并足额缴费的,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当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二)计划内婴儿父或母参加城镇居民或城镇职工医保,提供不来婴儿户口证明。因我市新上线郑州统一社保系统,无身份证号不能录入人员信息。我局将反映问题提交郑州市社会保险局信息中心问题平台,待市局信息中心增加相应系统模块或给出处理意见后为其办理居民医保报销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