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
关于您反映卫计委不作为的有关问题已收悉,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我委是严格按照国家政策开具计划生育证明的。虽然国家已经放开二胎政策,但是评先评优、提拔提干仍然依据【2008】16号精神按章办理。
附:《河南省委组织部 省委宣传部 省文明办 省人口计生委 省监察厅 省文化厅 省人事厅 省公安厅 省民政厅 省工商局 省广电局 省体育局 省文联 省青联 省工商联》关于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措施的意见(豫人口【2008】16号)有关精神摘要如下: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出现干部职工违法生育的,当年不得评为精神文明单位;原来是精神文明单位的,取消精神文明单位称号。
加强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的计划生育管理。1990年6月30日以前,违反政策规定生育或收养第二个及以上子女,已按当时政策处理过的,不影响其本人的职务晋升、正常使用和有关评选推荐;1990年7月1日至2000年4月30日期间,违反原《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1990年7月1日实施)规定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或违法收养第二个及以上子女的,已按原《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1990年7月1日实施)规定处理过的,不影响其现任领导职务,但不得再晋升新的领导职务;2000年5月1日《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实施以后,违反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第二个及以上子女,不得担任领导职务,不得作为后备干部,不得推荐为有关人选;1982年6月15日(豫发〔1982〕75号文件下发之日)以后,违反政策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第二个及以上子女,隐瞒至今尚未处理的,按《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处理,不得担任领导职务,不得作为后备干部,不得推荐为有关人选。对违反规定政策外生育的党员,要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严格依照党纪和有关法规处理。对违反规定政策外生育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处分。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违法生育的,其企业不得评为先进、模范企业。对社会公众人物违法生育、情节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根据法律和政策的有关规定,严格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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