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不含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园林绿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价格、民政、公安、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业主投诉内容是物业公司在小区地下停车场私设不在规划范围内的停车位,并且已经投诉七次仍未处理。根据内容是物业的规划违章行为,请将问题反映至有规划管理职权的相关政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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