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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交警五大队违规收取拖车费停车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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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6-8-16 13:00:4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物价局

处理时间

2016-10-17 17:30

本人于2016年8月10日在郑州市北车管所办理新车上牌,车牌号豫A32D1S。次日8月11号下午13点去豫港华翔4S店贴太阳膜,贴完大概15点左右。然后本人驾驶车辆临时停车至水科路与渠东路交叉口东100米路北处,下车回陈寨家里取东西去办事。在8月11日下午15点47分,本人接到一位好心大哥的电话,说交警在拖车让我赶紧下来,然后本人15点50分赶到的时候车已不在。然后打110报警,客服说可能是被拖走了,让打63550110查询下。打了几次没打通,然后直接去交警五大队,一查果然是被拖走了,在马渡停车场(北四环107辅道东2公里路南)。然后去马渡停车场拿手续,出来的时候是下午19点15分。第二天8月12号上午8点多去五大队办理取车手续,然后去马渡开车。然而到马渡停车场取车时,又被要求缴纳300元拖车费和60元停车费(停车约17小时按两天收的),不交钱不放车,无奈又缴纳相关费用后方开走车。
本人疑问在于:拖车费、停车费收费是否合理?
来后查阅了相关法律文书,发现交警五大队在此次工作中存在以下责任:

一、下属停车场管理混乱,不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

依据:《郑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二、违法收取拖车费和停车费。



1、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解答如下: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2、根据《行政强制法》第26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3、根据《河南省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五、除车主或驾驶人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委托收费停车场对行政执法扣押车辆进行拖移、看管并向车主或驾驶人收取拖车费、停车看管费。由行政执法部门委托收费停车场对行政执法扣押车辆进行拖移、看管的,不得向车主或驾驶人收取拖车费、停车看管费"


本人诉求郑州市交巡警五大队退还违规收取的拖车费300元、停车费60元,共计360元,并给与本人造成的不便进行道歉;要求郑州市交巡警支队履行监督职能,督促交警五大队停车场按照规定设置停车场维护执法形象。

依法治国大趋势下,执法部门执法形象代表国家形象,希望引起相关部门重视,维护党的形象,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不要做破坏执法部门公信力的行为,真正做到为民、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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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6-8-16 15:36:52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我们将及时给予您回复。



                                                                     郑州市物价局

问题处理满意度评价

小猎豹  在2016-8-16 23:30  评价处理结果为:满意  并评价说:处理结果我很满意,管理员您辛苦了
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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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6-10-14 15:19:39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
      您通过“心通桥”反映的郑州市交警五大队停车收费问题,我局已收悉,立即派检查人员进行了调查了解,现回复如下:
      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五条“除车主或驾驶人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委托收费停车场对行政执法扣押车辆进行拖移、看管并向车主或驾驶人收取拖车费、停车看管费。由行政执法部门委托收费停车场对行政执法扣押车辆进行拖移、看管的,不得向车主或驾驶人收取拖车费、停车看管费。”之规定,我局已对该停车场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并告诫相关收费人员按照《河南省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规范其停车收费行为。
      您可持相关停车收费票据至郑州马渡停车场办理退款手续。
      感谢您对价格工作的关注和理解!
      此复。



                                                                  郑州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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