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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王胜利法官荒唐的开庭闹剧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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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4 12:04:4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王胜利法官荒唐的开庭闹剧

    201689日,张XX、史XX诉辛海辰合同纠纷一案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33号法庭开庭,第三人徐XX的代理人李XX、戴XX按时出庭,在开庭前一天,代理人还可以打电话确定了以下代理手续问题,不料开庭后王XX法官演出了一场令人啼笑皆非的闹剧,在原被告双方当事人都到场后,他要求第三人徐XX的代理人李XX戴XX不能参加庭审,代理人让他解释为什么拿着传票不能参加庭审,他说传票不是他发的,是书记员发的他不知道,至于不能参加的原因是原来他没看到高法的裁定,是高院的法官不让第三人徐万年参加庭审的。王胜利法官的话真是让人感到寒心,作为张志友、史凤丽诉辛海辰合同纠纷一案的主审法官,开庭时才看案子和高法裁定,才确定当事人能否参加,这是属于粗心大意还是故意为之?

    首先,河南高法的裁定只是因徐XX的诉求不具体驳回徐XX的起诉,并不是否定徐XX的第三人身份,时至今日第三人徐XX也未接到高法的裁定。张XX在起诉状诉讼请求第三条称: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立即向原告返还应提存的徐XX出资款240.5万元,并支付截止到实际付款日前的利息,由此可以看出,本案关系到第三人徐万年的切身利益。徐XX作为郑煤集团和协煤矿的合法股东,10%的股权被张XX、史XX、金XX偷偷转卖,张XX、史XX、金XX已经构成职务侵占涉嫌刑事犯罪,郑州市中级法院民三庭法官王XX应该把此案移送司法机关,不应以高法的裁定为由拒绝第三人徐XX参加诉讼,因为法院既然已经查明张XX、史XX即没有提存徐万年的10%股权款,又在徐XX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他人财产以自己名义转让。

    另外,郑州神火金源矿业有限公司与张XX、史XX、金XX、郑州煤炭工业(集团)和协煤业有限公司与2011年6月签订的《关于设立郑州神火金源矿业有限公司合同书》中3.2约定:“乙方(即本案原告张XX、史XX、金XX)承诺其为煤矿的合法出资人,是煤矿的实际所有人,合法拥有煤矿的全部资产。”上诉合同书中3.3约定:“..........,乙方(同上)保证对郑州煤炭工业(集团)和协煤业有限公司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基于上诉两条的约定,本案第三人金XX、张XX、史XX才能成为上诉人的合法股东。

    这么清楚的事实,这么明显的违法犯罪,郑州市中级法院民三庭法官王XX却视而不见, 打击犯罪、惩恶扬善是人民法院的职责,人民群众在生命财产遭受侵害后指望人民法院能依法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事实上审判法官不是依法惩恶,竟然放纵罪犯、助纣为虐!正是如此,犯罪分子的气焰才愈发嚣张!如果张XX、史XX、金XX等人在侵占了徐XX的10%股权后还有一丝的顾忌和害怕,审判法官的所做所为让他们彻底抛弃了对人性和法律的忌怕。

莎士比亚的《麦克白》里有句经典台词,“上帝欲其毁亡,必先让其疯狂 ”。世间总有天理 ,善恶总有回报!公正虽然总是迟到,但它绝不会缺席!愿法律能够还徐万年一个公道!

我们认为,张XX、史XX、金XX诉辛XX合同纠纷一案中款项,有徐XX之一份,郑州煤炭工业(集团)和协煤业有限公司我占10%股份,请求参加张XX、史XX、金XX诉辛XX合同纠纷一案并不为过,恳请支持。


                  举报人:徐XX                          李XX

                          戴XX                          徐XX                           2016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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