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这个帖子之前,我在看过了在新通桥的帖子中有与我情况相同的列子,http://xtq.zynews.cn/thread-1411409-1-1.html 郑州物价局宣称已经对五大队进行了宣讲和教育,为什么停车场还是做出了这样的违规行为呢?
本人在9月8号晚上驾车碰伤一位行人后,交警五大队将我车扣留,由交警队安排人将我车开到三全路金杯路向北300米左右的停车场。截止到9月18号上午交警队开出放车单后,我自行去停车场开车,被停车场告知需要交停车费18天,每天20元,停车费为360元,又要求再缴纳现场测量费清障费为260元,总计缴纳了600元(计费金额为620元,好说歹说给我优惠了20元),才将车开出。停车场收费我索要了发票,有票据为证。本人回来后查阅了相关法律文书,发现停车场有违法收取拖车费和停车费的做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河南省发改委《河南省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豫发改收费[2005]1881号)“五、除车主或驾驶人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委托收费停车场对他人车辆进行拖移、看管并向车主或驾驶人收取拖车费、停车看管费。由行政执法部门委托收费停车场对行政执法扣押车辆进行拖移、看管的,不得向车主或驾驶人收取拖车费、停车看管费。”
本人诉求该停车场退还违规收取600元费用。要求郑州市交巡警支队履行监督职能,督促交警五大队停车场按照规定设置停车场维护执法形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