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塔山南路中段(310国道—中原路)设置两处限宽两米的石墩的违法行为始终没有得到处理,非常简单的一个行政执法行为却变得如此艰难,现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草稿发给你们,希望你们参考该文本立即做出行政决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016)荥交运字第 号 荥阳市乔楼镇人民政府 : 经查:你单位在塔山南路中段(310国道—中原路)设置两处限宽约两米的石墩,一处位于塔山南路沈洼村西口,另一处位于塔山南路、中原西路交叉口北侧。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于3日之内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危害交通安全的,我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实施代履行,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 特此通知。 荥阳市交通运输局 2016年10月 日 违法事实: 塔山南路中段(310国道—中原路)有两处限宽两米的石墩,一处在塔山路沈洼村西口,一处在塔山路中原西路交叉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第五十二条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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