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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国土资文[2011]274号程序不合法(下派单位:登封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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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6-10-24 09:01:4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登封市国土局

处理时间

2016-11-28 14:29

1.越权执法乱作为

文件开头以非法拆除民房的调查处理报告,后注明该问题不属我局管辖。

该问题既然不属你局管辖,你局为什么还要派执法人员速查速办?

2.无根无据乱下定论

文件印发于2011年10月18日,经国土执法人员深入细致勘察政府对他们(包括鲍明义、鲍银章1956年被分迁到庄头)重新分配了住房和土地(有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2012年3月12日东庄头村委给镇信访办出具鲍明义迁居庄头享有政府房产安置的证明,后经核实,该证明与事实不符,故又于2015年12月9日出具第二次证明。

东庄头村委两次出具证明都在国土资文印发之后,国土局到底依据的是哪个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呢?其他村委会随意出具的证明是否可以来证明东庄头村的事实情况?

3.滥用职权伪职能

文件先认定我们提供的是1953年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后依据豫建乡字(1984)第16号文件精神,鲍培生家老宅《土地证》已失去法律效力。

那么我们的房产去了哪里?垌头村的新农村建设具备相关部门的规划审批手续吗?符合16号文件精神之规定吗?它的村镇规划批准手续又在哪?

登封市国土资源局作为政府土地职能部门,首先不履行自己职责,而是和他人结党营私,猫鼠同处,造成坏人收益、政府受难、百姓受害,悲哀!

请登封市国土资源局做出事实求是的正面答复!



下派来源:   点击查看

补充内容 (2016-11-1 21:22):
请登封市国土资源局对我以上提出的问题做出正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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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6-11-1 15:48:57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依据豫建乡字[1984]第16号文件精神,鲍培生家老宅土地证已失去法律效力,鲍培生反映的非法拆迁问题不属于我局管辖范围。
处理满意度打分:
满意0
一般0
不满意2

问题处理满意度评价

鲍培生  在2016-11-1 21:20  评价处理结果为:不满意  并评价说:对于处理结果,我很不满意!登封市国土局出具文件,没有相关依据,不求事实,越权执法乱作为,成为董军政的保护伞,请求上级领导给于严肃追究!追究!追究!
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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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6-11-2 16:23:08 |只看该作者
根据豫建乡字[1984]第16号文件相关规定,鲍家老宅的原土地房产所有证已失去法律效力,你所反映的拆迁问题不是征收或征用土地,属村内部事务,所以不属于国土局管辖范围。国土局下发的登国土资文[2011]274号文件只是对所反映的问题事实进行了调查了解,老宅拆迁问题应到大冶镇人民政府反映解决或走司法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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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6-11-2 16:46:07 |只看该作者
登封市国土局 发表于 2016-11-2 16:2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根据豫建乡字[1984]第16号文件相关规定,鲍家老宅的原土地房产所有证已失去法律效力,你所反映的拆迁问题不 ...

      登封市国土资源局领导:请细看你们的登国土资文[2011]274号文件,是根据以上调查(内容)你局认为依据豫建乡字[1984]第16号文件精神,鲍家老宅土地证已失去法律效力。你们用调查了解认定错误的事实,去定论了错误的结论,并出于文件,更没有有力的相关凭证,你们是怎么深入细致勘察的?责任在出具错误文件的登封市国土资源局!至于属于什么事务?我们应该走什么程序?我们当然会走,也必须会走!先把你们登国土资文[2011]274号文件澄清再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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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6-11-16 11:05:03 |只看该作者
根据豫建乡字[1984]第16号文件相关规定,鲍家老宅的原土地房产所有证已失去法律效力,你所反映的拆迁问题不是征收或征用土地,属村内部事务,所以不属于国土局管辖范围。国土局下发的登国土资文[2011]274号文件只是对所反映的问题事实进行了调查了解,老宅拆迁问题应到大冶镇人民政府反映解决或走司法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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