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力公司挖掘万山南路非机动车道是否征得主管部门同意?
荥阳市交通运输局:
2016年夏天七月初,热力公司铺设管道,把郑上路万山南路交叉口,万山南路,从701开始到家美家具门前约三四百米的非机动车道挖开,到现在也把壕沟铺设沥青硬化恢复原样,让我们行人骑车非常不方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请荥阳市交通运输局、荥阳市公安局公布热力公司挖掘万山南路非机动车道是否事先(2016年7月初之前)征得交通主管部门(荥阳市交通运输局)和公安机关的同意。
一、如果热力公司事先(2016年7月初之前)征得交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同意,热力公司的行为是合法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二、如果热力公司事先(2016年7月初之前)没有征得交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同意,热力公司的行为属于“擅自占用、挖掘公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荥阳市交通运输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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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第八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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