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管城区社保分局和公司社保负责人获知以下制度,个人认为有缺陷:1:个人以单位缴纳社保的,必须经单位补缴,个人不得自行补缴个人社保,请问,个人需要社保,怎么办?单位又交不上?
2:单位没经年审,因此停办一切业务,如转入、转出、退休等,请问,个人离职后,不给办理转出,我们的注册证件需要与社保在同一单位,新单位不能使用注册证件,损失谁来承担?
单位一直不补缴,不年审,个人一直无法正常在新单位纳保,是给原单位施压了,也没见效果,但更极大影响了个人就业和新单位社保缴纳!个人认为此制度对催缴作用不大!
如果个人行为愿意自我补缴欠费社保,建议制度允许给个人办理转出,不能因公司原因,个人被绑死了!
求解!
祝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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