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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显的刑事案件,一年多了还是没人管没人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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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7-1-9 04:29:1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处理中

巩义市

工作时间

13848小时:48分钟

强烈要求追究巩义市公安局包庇犯罪的

控告材料

     我叫张*杰,男,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紫荆街道办事处北官庄村北尚南路144号,电话:15*******65.现将巩义市公安局包庇犯罪的犯罪事实如实向领导反映如下,请领导在百忙之中关注此案,责令巩义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生命财产不受侵犯,追究巩义市公安局有关人员徇私枉法包庇犯罪的法律责任。

案情简介:

1、依协议施工。

我父亲花113万元购买一台挖掘机, 20151130日,我父亲与巩义市孝义街道办孝南村民委员会签订拆迁《协议》书一份。2015121日,我开挖掘机和其他工人一起开始对《协议》约定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拆除。

2、电路板、电瓶被盗。

    201512月中旬的一天早晨,我去工地干活,发现挖掘机电路板、两个电瓶、一套空气滤清器被盗,总共价值30000元,我报案后,派出所和刑警队均来到现场,但案件一直没有任何结果。我购买了电路板等物品后,继续施工。

3、深夜挖掘机被抢劫。

    2016117日凌晨2时许,我正在孝南村的工地上休息,突然来了大约二十多人,他们手持木棍、电警棒等凶器,将我团团围住,用电警棒将我打晕,然后对我头部、腹部拳打脚踢,致使我晕死过去,躺在地上不能动弹,他们用压剪剪开工地大门门锁,将其他施工人员强行控制起来,并威胁说谁敢动就打死谁。然后他们撬开挖掘机门锁,启动挖掘机,并把挖掘机抢走。我拼命向居民区跑去,大喊救命,到了一户亮灯人家,借用人家的手机拨打110120120将我拉到医院抢救。

4、报案后公安不管,想提起刑事自诉,办案干警不让复印案卷材料。

住院治疗10天,出院后就向公安局刑警队询问案件进展情况,刑警队办案人员说,电路板和挖掘机都是同一伙人干的,本案有纠纷,没有犯罪事实,不是刑事案件,公安不管。经我多次到公安局反映,巩义市公安局于2016416日下发不予立案通知书,我申请复议,巩义市公安局又作出不予立案复议决定书。我想提起刑事自诉,委托律师到公安局复印案卷材料,办案干警不允许。

     综上所述,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挖掘机电路板盗走,价值数额较大,依法应认定为盗窃罪。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强行将挖掘机抢走行为,依法应认定为抢劫罪。从案发至今已经1年多了,由于公安机关不作为,犯罪分子至今逍遥法外,造成我们巨大经济损失,无法挽回。本案犯罪事实清楚,公安机关应当以刑事案件立案侦查,不予立案是极其错误的,是公安人员办的关系案,人情案。经我多方打听,据巩义市公安局知情人透漏,犯罪嫌疑人是巩义市公安局原领导张某某的兄弟张志义,怪不得几个月来我到处碰壁,举报无门,原来有人能使鬼推磨。

     为此,向有关领导如实反映,请求领导责令巩义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强烈要求追究巩义市公安局相关人员徇私枉法,包庇犯罪的法律责任

                                  控告人:张*杰

                                 二〇一七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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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沙发
发表于 2017-1-9 14:41:49 |只看该作者
看到,已转相关部门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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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状态: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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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7-1-15 22:53:54 |只看该作者
巩义市 发表于 2017-1-9 14:4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看到,已转相关部门核实处理。

这个处理这是不是很麻烦啊?这发了多久了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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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7-1-15 22:55:08 |只看该作者
发了多久了没人处理!巩义几万人都知道的一大冤案案件,微博:张世杰54796

看这里多少巩义人都看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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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7-1-19 09:43:55 |只看该作者
立即向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建议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立即向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申请书,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巩义市人民检察院网站:
地址:巩义市新兴东路110号 联系电话:0371-64592099



                   立案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请求事项:
  请求巩义市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行使检察监督权,对申请人于2016年4月16日收到巩义市公安局“xx字(2016)xx号《不予立案通知书》”所错误处置的,犯罪嫌疑人xxx等人抢劫被害人所有的挖掘机涉嫌抢劫犯罪一案,进行刑事立案监督,督促办案单位巩义市公安局尽快立案侦查,依法处理。
事实与事由:
2015年12月中旬的一天早晨,我去工地干活,发现挖掘机电路板、两个电瓶、一套空气滤清器被盗,总共价值30000元,我报案后,派出所和刑警队均来到现场,但案件一直没有任何结果。我购买了电路板等物品后,继续施工。2016年1月17日凌晨2时许,我正在孝南村的工地上休息,突然来了大约二十多人,他们手持木棍、电警棒等凶器,将我团团围住,用电警棒将我打晕,然后对我头部、腹部拳打脚踢,致使我晕死过去,躺在地上不能动弹,他们用压剪剪开工地大门门锁,将其他施工人员强行控制起来,并威胁说谁敢动就打死谁。然后他们撬开挖掘机门锁,启动挖掘机,并把挖掘机抢走。我拼命向居民区跑去,大喊救命,到了一户亮灯人家,借用人家的手机拨打110和120,120将我拉到医院抢救。住院治疗10天,出院后就向公安局刑警队询问案件进展情况,刑警队办案人员说,电路板和挖掘机都是同一伙人干的,本案有纠纷,没有犯罪事实,不是刑事案件,公安不管。经我多次到公安局反映,巩义市公安局于2016年4月16日下发不予立案通知书,我申请复议,巩义市公安局又作出不予立案复议决定书。我想提起刑事自诉,委托律师到公安局复印案卷材料,办案干警不允许。
综上所述,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挖掘机电路板盗走,价值数额较大,依法应认定为盗窃罪。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强行将挖掘机抢走行为,依法应认定为抢劫罪。从案发至今已经1年多了,由于公安机关不作为,犯罪分子至今逍遥法外,造成我们巨大经济损失,无法挽回。本案犯罪事实清楚,公安机关应当以刑事案件立案侦查,不予立案是极其错误的,是公安人员办的关系案,人情案。经我多方打听,据巩义市公安局知情人透漏,犯罪嫌疑人是巩义市公安局原领导张某某的兄弟张志义,怪不得几个月来我到处碰壁,举报无门,原来有人能使鬼推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flfg/2012-03/17/content_2094354.htm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site2006/2010-08-19/0005428845.html
第四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线索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及时答复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  
    (二)不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有管辖权的机关告知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并建议向该机关控告或者移送;  
    (三)公安机关尚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且公安机关已作出不立案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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