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烈要求追究巩义市公安局包庇犯罪的 控告材料 我叫张*杰,男,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紫荆街道办事处北官庄村北尚南路14排4号,电话:15*******65.现将巩义市公安局包庇犯罪的犯罪事实如实向领导反映如下,请领导在百忙之中关注此案,责令巩义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生命财产不受侵犯,追究巩义市公安局有关人员徇私枉法包庇犯罪的法律责任。 案情简介: 1、依协议施工。 我父亲花113万元购买一台挖掘机, 2015年11月30日,我父亲与巩义市孝义街道办孝南村民委员会签订拆迁《协议》书一份。2015年12月1日,我开挖掘机和其他工人一起开始对《协议》约定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拆除。 2、电路板、电瓶被盗。 2015年12月中旬的一天早晨,我去工地干活,发现挖掘机电路板、两个电瓶、一套空气滤清器被盗,总共价值30000元,我报案后,派出所和刑警队均来到现场,但案件一直没有任何结果。我购买了电路板等物品后,继续施工。 3、深夜挖掘机被抢劫。 2016年1月17日凌晨2时许,我正在孝南村的工地上休息,突然来了大约二十多人,他们手持木棍、电警棒等凶器,将我团团围住,用电警棒将我打晕,然后对我头部、腹部拳打脚踢,致使我晕死过去,躺在地上不能动弹,他们用压剪剪开工地大门门锁,将其他施工人员强行控制起来,并威胁说谁敢动就打死谁。然后他们撬开挖掘机门锁,启动挖掘机,并把挖掘机抢走。我拼命向居民区跑去,大喊救命,到了一户亮灯人家,借用人家的手机拨打110和120,120将我拉到医院抢救。 4、报案后公安不管,想提起刑事自诉,办案干警不让复印案卷材料。 住院治疗10天,出院后就向公安局刑警队询问案件进展情况,刑警队办案人员说,电路板和挖掘机都是同一伙人干的,本案有纠纷,没有犯罪事实,不是刑事案件,公安不管。经我多次到公安局反映,巩义市公安局于2016年4月16日下发不予立案通知书,我申请复议,巩义市公安局又作出不予立案复议决定书。我想提起刑事自诉,委托律师到公安局复印案卷材料,办案干警不允许。 综上所述,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挖掘机电路板盗走,价值数额较大,依法应认定为盗窃罪。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强行将挖掘机抢走行为,依法应认定为抢劫罪。从案发至今已经1年多了,由于公安机关不作为,犯罪分子至今逍遥法外,造成我们巨大经济损失,无法挽回。本案犯罪事实清楚,公安机关应当以刑事案件立案侦查,不予立案是极其错误的,是公安人员办的关系案,人情案。经我多方打听,据巩义市公安局知情人透漏,犯罪嫌疑人是巩义市公安局原领导张某某的兄弟张志义,怪不得几个月来我到处碰壁,举报无门,原来有人能使鬼推磨。 为此,我特向有关领导如实反映,请求领导责令巩义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强烈要求追究巩义市公安局相关人员徇私枉法,包庇犯罪的法律责任。 控告人:张*杰 二〇一七年一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