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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什么拯救你我们四年没有安置地址的安置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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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7-2-21 11:46:5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尊敬的各级政府各级领导!各大新闻媒体老师们!

   我是航空港区郑港办事处,凌庄行政村,河北张村群众代表,我们村是2013年3月20日,机场二期修跑道,最早拆迁的,是离机场最近的村,凌庄村3000多口人,当初协议保证18个月安置,过渡费3个月发放一次,郑港办事处领导的,不公平不公正的决策,把给我们村,盖的安置房,分给了别的村,群众的利益受到了损失。到现在四年了,我们村的安置房,现在连安置地址都没有,过渡费每次都拖欠着,也不按时发放。

   这几年村里的群众,一直在郑港办事处信访办,港区管委会信访局,郑州市信访局,河南省信访局,国家信访局网上反映,一直没有合理的答复,上级推到郑港办事处信访办,信访办推诿拖延扯皮,避重就轻,敷衍推责,消极应付差事,不从根本上,长期得不到解决问题,走过场对付群众,严重损害信访群众合法权益。

    春节前凌庄村群众集体,怨声载道,几次到郑港办事处,航空港区管委会,集体讨要安置房,拖欠的过渡费,一直没有合理的答复。春节过后2月16日,群众集体去港区管委会信访办,反映我们村的严重安置房问题。办事处、村里的领导,为了自己的官位,利用手中的权力为工具,威逼利诱大部分,胆小怕事的群众,临时退缩,不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围堵压制,损害群众的利益,不给解决问题。中央要求畅通信访渠道,解决群众的合法诉求,基层的领导千方百计,打压欺负群众,违反法律法规。郑港办事处的领导,把给我们村的安置房,分给了别的村,是决策上的失误,工作失职渎职,对群众态度恶劣,欺下瞒上,损害群众的利益,不公平不公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对群众的问题久拖不决,矛盾激化,渎职导致信访群访问题发生,群众怨声载道,影响和谐社会,造成严重后果。

我们凌庄村的群众集体强烈要求 ;   

   第一:要求航空港区郑港办事处,按当时规划承诺给我们的安置房,尽快分给我们村群众。

   第二:航空港区郑港办事处,不能按规划承诺的安置房地址,安置我们村,要求按同一阶段的商品房,再置价值给以群众1.5倍货币补偿。

   第三:航空港区郑港办事处,不能按前两项解决安置房,要求安置房晚一年安置,过渡费每年翻一倍。    请求各级政府领导严查督办,各位新闻媒体老师,给以新闻舆论监督支持,替群众做主,不要延发更大更多,极端恶性的群众集体矛盾,尽快及时解决群众,合理合法的集体,安置房过渡费问题。

               群众集体的代表;张书群,汪梅英                   13*******89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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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7-2-21 11:47:43 |只看该作者
请求各级政府领导严查督办,各位新闻媒体老师,给以新闻舆论监督支持,替群众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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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7-2-21 11:48:50 |只看该作者
上级推到郑港办事处信访办,信访办推诿拖延扯皮,避重就轻,敷衍推责,消极应付差事,不从根本上,长期得不到解决问题,走过场对付群众,严重损害信访群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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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7-2-23 15:33:30 |只看该作者

请求各级政府领导严查督办,各位新闻媒体老师,给以新闻舆论监督支持,替群众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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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7-2-25 12:37:16 |只看该作者
拿什么拯救你拆迁四年还没有安置地址我的安置房
到底是权大还是法大,谁能为群众说句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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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7-2-28 09:42:35 |只看该作者
办事处领导行政不作为,是严重渎职犯罪,违规违法!欺压群众,是不负责任的。
  我们强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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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7-3-1 08:49:49 |只看该作者

。郑港办事处的领导,把给我们村的安置房,分给了别的村,是决策上的失误,工作失职渎职,对群众态度恶劣,欺下瞒上,损害群众的利益,不公平不公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对群众的问题久拖不决,矛盾激化,渎职导致信访群访问题发生,群众怨声载道,影响和谐社会,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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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7-3-3 15:53:28 |只看该作者

请求各级政府领导严查督办,各位新闻媒体老师,给以新闻舆论监督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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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7-3-3 18:40:38 |只看该作者
请求各级政府领导严查督办,各位新闻媒体老师,给以新闻舆论监督支持,替群众做主,不要延发更大更多,极端恶性的群众集体矛盾,尽快及时解决群众,合理合法的集体,安置房过渡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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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7-3-4 09:57:24 |只看该作者
拿什么拯救你我们四年没有安置地址的安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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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7-3-4 11:45:03 |只看该作者

领导多关注群众的民生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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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7-3-4 17:34:26 |只看该作者

请求各级政府领导严查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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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7-3-7 10:36:48 |只看该作者
希望上级政府能严查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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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7-3-9 15:02:48 |只看该作者


领导多关注群众的民生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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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7-3-9 16:26:54 |只看该作者

               应当以郑港办事处为被告向航空港实验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本案中,甲方是办事处,乙方是群众,丙方是村委会,这些群众作为原告,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港办事处作为被告,向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航空港实验区法院)位于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新港大道中段,于2013年12月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设立,2016年1月1日全面开展审判业务,管辖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范围内法律规定的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各类一审案件和执行案件,以及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案件。
被告(郑港办事处)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郑港办事处)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港五路与郑港二街交叉口东北角
网址:      值班电话:0371——8619867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5年施行)
sscx/201502/t20150217_91466.shtml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八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三十二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有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七十八条 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被告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合法,但未依法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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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7-3-9 18:28:22 |只看该作者
谢谢楼上老师的指点,我们也想去法院起诉,给政府打官司有理也不一定打赢!实在没有人管就只有区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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