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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楼村安置区建筑施工噪声污染违法行为报案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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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7-3-6 13:47:1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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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环保局

处理时间

2017-10-27 10:17

楚楼村安置区建筑施工噪声污染违法行为报案书  

荥阳市环境保护局:

  荥阳市万山南路乔楼地方税务所西侧,楚楼村安置区经常晚上20点至早上5点之间不间断施工,各种机器的噪声严重影响周边居民休息,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音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规定,荥阳市环境保护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音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音污染防治法

ziliao/flfg/2005-08/05/content_20921.htm

第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条 本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第五十六条 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三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四)“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五)“机动车辆”是指汽车和摩托车。

  第六十四条 本法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同时废止。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乡村生活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标准值

  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如下:

  类别   昼间    夜间

  0类   50分贝  40分贝

  1类   55分贝  45分贝

  2类   60分贝  50分贝

  3类   65分贝  55分贝

  4类   70分贝  55分贝

  3 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

  (1)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分贝执行。

  (2)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3)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4)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5)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4 夜间突发噪声

  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分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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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7-10-13 09:23:14 |只看该作者
自接到关于索河办楚楼村安置区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噪音扰民问题的社情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处理,现将具体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经调查,社情涉及一安置区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占地面积16亩,该项目位于荥阳市索河办楚楼村。现场检查时,该工地为处于修整地面道路硬化阶段,裸露黄土已覆盖。
针对群众反映夜间施工噪音扰民问题,经走访,该工地夜间扰民是由于晚上拉土方导致噪音产生,我局要求该单位严格按照早6:00—晚22:00时间段作业,夜间22:00以后禁止施工,负责人表示将严格遵守规定。
目前,该施工单位夜间拉土方不再进行,已按要求整改到位,我局执法人员也将对该单位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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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权  在2017-10-16 11:29  评价处理结果为:不满意  并评价说:对于处理结果,我很不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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