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
房屋如果没有土地使用权证,确实会给权利人造成一些影响。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原来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已经统一为《不动产权证书》,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经荥阳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自2016年8月20日起,在荥阳市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自2016年8月20日起,荥阳市国土、房管、林业等部门原业务受理窗口停止办理登记业务,不再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林权证及他项权利证等相关登记证明。8月20日至8月24日,相关部门与荥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业务系统对接及登记资料整理、移交。8月25日起,荥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开始受理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的申请,并依法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中心业务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时间执行荥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的规定。
不动产登记分中心设置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具体办公场所位于市政务服务中心大楼二楼大厅(荥阳市中原路与飞龙路交叉口西北角)。办公咨询电话:64652127。
购房人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房屋,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四)分割、合并协议;(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荥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在全市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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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zwgk/flfg/ ... 0160115_1395046.htm
第九条 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除办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应当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专用章。
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样式,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
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
(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
(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
(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第三十八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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