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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失业人员退休时缴6万元医保费问题,人社局的回复不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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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7-3-22 13:02:2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待处理

郑州市人社局

等待时间

13331小时:11分钟

人社局回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企业职工失业后自谋职业,有用人单位的应随新的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无用人单位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个体劳动者医疗保险。此条回复不符合实际,我们在职时根本没有上述法律规定,所以不能用此法律条文来针对50年代出生的人员。
      人社局又称:为了满足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我市在2002年出台了《郑州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郑政〔2002〕23号),文件明确规定,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前的工龄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其本人在退休时,需要按照按我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郑人社医疗〔2010〕21号规定,从2011年2月1日起,下调为5.6%)的费率一次补齐实际最低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郑政〔2002〕23号第六条也明确规定,个体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进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帐户,其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在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建立个人帐户的,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资金余额可以继续使用。国家政策明确规定,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医疗保险遵循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不缴费就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上述几个文件不合法,为什么我们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前的工龄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此条规定违反了国务院文件的相关规定,           目前我市存在着相当数量的失业人员,这些人员在离开单位后由于年龄偏大、知识技能过时陈旧,再就业很难找到稳定和高收入的工作。退休时要求一次性补齐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医疗保险费,这对于50年代人员的家庭,是一条不合理的规定,由于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过去的工龄不被认可,遇到了不公平对待。人社局早以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多年以来就是不处理,什么时候问起,答复就是,正在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就如何妥善解决这些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进行测算、分析和研究,解决思路正在逐步细化。目前还有一些问题亟待研究和协调解决等等。
   过去我市个体劳动者医疗保险与河南省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各项政策规定不一致,现在调整为一致,并不是说明其政策的合理性。
      希望政府有关部门不要再拖来拖去的不予解决。还你们上代人一个公道。












补充内容 (2017-3-22 13:03):
人社局的回复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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