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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管无良开发商(下派单位:荥阳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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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7-5-9 10:17:41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待处理

荥阳房管局

等待时间

13074小时:12分钟

三月份在荥阳碧海置业有限公司交了一万排号费,没选到房子,到现在一个多月了都没退,涉及的估计有一千多人,既然是排号费,开发商肯定是不能做其它用途的,请相关部门介入,查查我们钱款去向,尽快把我们钱给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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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7-5-10 10:18:05 |只看该作者
建议你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主张返还所收费用,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判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因此这个问题应当分情况做出不同的处理:
一、如果该企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商品房销售条件包括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现售两类。如果该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gongbao/content/2011/content_1860859.htm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 
zcfg/jsbgz/200611/t20061101_159071.html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
zcfg/jsbgz/200611/t20061101_159027.html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二、如果该企业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可能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建议你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主张返还所收费用,协商不成的可以向荥阳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判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zcfg/jsbgz/200611/t20061101_159027.html
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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