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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指导轮岗工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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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8 14:55:2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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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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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指导轮岗工作

郑州市教育局:

近期有部分中小学领导反映,荥阳市教育体育局很有可能在20176月底之前对全市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副校长进行全面交流轮岗,具体交流办法、程序不得而知。

2014年8月13日,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校长交流轮岗的人员范围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校长、副校长。校长、副校长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满两届后,原则上应交流。每次交流的年限按照校长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确定。校长、副校长在农村学校、薄弱学校连续任职时间可根据工作需要予以延长。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实行“省级统筹、以县为主”的工作机制。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级教育、组织、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形成联动机制,加强统筹规划、政策指导和督导检查,共同推进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各县(区)要根据县域内义务教育校长教师队伍的实际情况,合理制定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实施方案,科学编制校长教师交流轮岗中长期规划和年度交流计划,并落实到校、到人。要明确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具体要求和支持政策,加强对优秀校长和教学名师的培养,建立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长效机制。建立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政策的信息公开制度,切实维护参与交流轮岗的校长教师合法权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研究制定的本地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实施方案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如果荥阳市计划2017年秋季开学前实行中小学校长、副校长交流轮岗,荥阳市教育体育局必须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研究制定“荥阳市校长交流轮岗工作实施方案”,该方案必须经荥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关于连续任满两届的具体年限问题

中央组织部、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自2017年1月13日起施行,第十七条规定中小学校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制。校长、副校长每个任期一般为三至六年,注意与中小学学制学段相衔接。领导人员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十二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延长任职年限。

根据这个规定,校长、副校长每个任期一般为三至六年,校长、副校长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满两届的期限为6--12年,校长、副校长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十二年。

《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提出,校长、副校长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满两届后,原则上应交流。校长、副校长在农村学校、薄弱学校连续任职时间可根据工作需要予以延长。

因此校长、副校长在同一所学校任职不满6年的,不属于交流范围。

校长、副校长在同一所学校任职6年以上不足12年的,是否交流应当充分尊重校长、副校长本人的意见,任何机关和个人不能采取强迫的方式损害校长、副校长的合法权益。

校长、副校长在同一所学校任职超过十二年的,应当交流。

校长、副校长在农村学校、薄弱学校连续任职时间可根据工作需要予以延长。

     现就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副校长交流轮岗工作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假如荥阳市教育体育局仅仅以自己名义制定“荥阳市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副校长交流轮岗工作实施方案”,在未经过荥阳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直接下发给各学校,该方案应当认定为违反法定程序和滥用职权,对此不服的公民(校长副校长)可以直接向荥阳市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教育局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一并向荥阳市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教育局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行政复议机关(荥阳市人民政府、郑州市教育局)应当以该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和滥用职权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被侵权人(校长副校长)如果认为荥阳市教育体育局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还有权向荥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假如荥阳市教育体育局制定“荥阳市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副校长交流轮岗工作实施方案”在经过荥阳市人民政府批准之后下发给各学校,如果“荥阳市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副校长交流轮岗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同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相抵触,比如把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职不满两届的校长副校长作为交流对象、校长副校长在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连续任职时间不予以延长、未充分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其他侵害校长副校长合法权益的行为,对此不服的校长副校长可以以荥阳市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郑州市人民政府应当以该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依据错误、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被侵权人(校长副校长)也有权以荥阳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郑州市教育局作为荥阳市教育体育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指导荥阳市教育体育局依法进行学校领导人员交流轮岗工作。

1、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politics/2017-01/16/c_129448448.htm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办中小学校领导班子成员。

    法律法规对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制。

校长、副校长每个任期一般为三至六年,注意与中小学学制学段相衔接。党组织领导人员的任期,按照党内有关规定执行。

领导人员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十二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延长任职年限。

2、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

srcsite/A10/s7151/201408/t20140815_174493.html

   校长交流轮岗的人员范围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校长、副校长。校长、副校长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满两届后,原则上应交流。每次交流的年限按照校长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确定。校长、副校长在农村学校、薄弱学校连续任职时间可根据工作需要予以延长。

     各县(区)要根据县域内义务教育校长教师队伍的实际情况,合理制定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实施方案,科学编制校长教师交流轮岗中长期规划和年度交流计划,并落实到校、到人。要明确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具体要求和支持政策,加强对优秀校长和教学名师的培养,建立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长效机制。建立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政策的信息公开制度,切实维护参与交流轮岗的校长教师合法权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研究制定的本地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实施方案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行政复议法

npc/zfjc/xzfyfzfjc/2013-10/11/content_1809233.htm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诉讼法

wxzl/gongbao/2014-12/23/content_1892467.htm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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