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中建七局建筑装饰公司职工,公司在开封两馆项目部要求强迫我们缴纳风险抵押金,刘玉明(三万)岳国清(两万),我们于2014年8月28日。我们已于去年7月份离职,公司以种种理由拒不退还我们风险抵押。 1994年3月4日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即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明确指出:“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对擅自扣留、抵押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和收取抵押金的,公安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应责令企业立即退还职工本人”。
对于此事此事多次讨要无果,堂堂央企,竟如此不讲道理!无奈只能帮助!
中建七局办公地址在城东路与城北路交叉口。七局装饰公司在郑东新区通泰路雄鹰商务七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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