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你好,来信收悉,经咨询我委相关业务处室,办理出生证明需提供如下材料:
首次签发一般应在新生儿出生后1个月内完成。
1.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本人或其监护人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证。原分娩的助产机构已被取消签发资质的,由原分娩机构所在地县级管理机构签发。申领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2)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新生儿出生时,其父母已依法进行婚姻登记并领取《结婚证》者,提供新生儿父母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超过12个月申领出生证的,还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父母与子女三方亲子鉴定证明(以下简称“亲子鉴定证明”);新生儿出生时无法提供其父母依法取得的《结婚证》,或非婚生育的,而出生证上需要填写父亲信息者,需提供新生儿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及父子亲子鉴定证明;
(4)新生儿父亲申请办理出生证,但母亲信息无法核实的,需提供父子亲子鉴定证明;
(5)原分娩机构签发资质被取消的,需提供原分娩机构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或住院分娩证明,否则需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6)非新生儿父母申请办理或领取出生证的,应提交新生儿母亲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办理或领取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信息不一致的,申领人应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新生儿母亲与住院分娩登记的母亲为同一人的证明材料,或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网友如对上述管理规定有疑问,请具体咨询我委妇幼健康服务处,电话:0371-67170822。
特此回复。感谢您对我委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