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可见:小区内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的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无权擅自处置。
对于地下停车位,如果有预售证,可以销售。如果没有预售证,则不能销售,但开发商可通过合同,以附赠或出租的形式有限满足小区业主的需要,但具体采用什么方式(如出租的形式、价格及期限等)应由双方自行协商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