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郡财富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暨河南德实实业有限公司 债权人委员会受七百四十九名集资群众委托 对涉案资产处置方式的强烈诉求 __________________: 一、前言:重申国务院、最高法和省级人民政府的相关政策: 国发〔2015〕59号文《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坚持分类施策,维护社会稳定。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措施,讲究执法策略、方式、尺度和时机,依法合理制定涉案资产的处置政策和方案,分类处置非法集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努力实现执法效果与经济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在查处过程中要“畅通群众诉求反映渠道,及时回应群众诉求”。 法发(2017)22号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加强与职能机关、地方政府的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提升处置效果,切实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豫检会〔2015〕11号文《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坚持严格依法办案与注重挽回损失相结合”,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已经出现经营困难的企业,如果经过综合评估认为尚有复苏可能,应协调金融等有关部门加大帮扶力度,同时加强管控,引导集资参与人与企业签订分期还款协议,逐步清退集资款项”。 河南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2015年10月23日在《河南日报》刊载答记者问时着重强调:“省处非工作的原则是区别对待,分类处置。对有非法集资行为的企业出现困难,但经过帮扶后还可以发展,在发展中还能够制定方案给群众分期兑付,地方政府要采取监控资金走向、限制主要负责人离境等措施,在可控的前提下开展帮扶。” 二、涉案公司资产实际状况和郑州市金水区处非办及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审管办主要负责人对涉案资产处置的态度。 1、涉案资产严重资不抵债,以司法拍卖方式变现必将使其进一步缩水,近一千四百名集资群众一生积蓄的养命钱将血本无归。 “德实·邻里苑”项目建设用地是涉案资产中唯一可以通过市场化运作获得升值的优质资源,2015年6月9日立案时已基本具备开发条件。(详见附件) 2、立案以后,为依法、有效地反映诉求,广大集资群众通过投票选举成立了自己的代表组织:债权人委员会。然而对集资额占涉案资产超过70﹪、人数超过半数以上集资群众逐一投票选举产生的群众代表组织,郑州市金水区处非办至今未给与认可。 面对广大集资群众对涉案资产处置的诉求,郑州市金水区处非办主要负责人的一贯答复是:“行政不可干预司法”。 面对广大集资群众对涉案资产处置的诉求,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审管办负责人李春强的一贯答复是:“立案后的涉案资产只能司法拍卖”。 3、2018年1月,郑州市金水区处非办“中金珠宝”案工作组委托河南中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该案件管理人,依法按照破产重组程序以及市场化运作模式处置兑付涉案资产,最大限度保护了广大集资群众的切身利益,有效维护了地方社会稳定。同属非吸案件、同一个管辖地、同一个处置部门、同样经立案进入司法程序,河南中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涉非案的资产处置方式深得当地社会各界及广大集资群众的广泛认可和拥护。 三、河南中郡财富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七百四十九名集资群众对涉案资产处置方式的呼声和诉求。 国务院、最高法和省级人民政府相关文件的指示精神是具体而明确的。郑州市金水区处非办及区法院审管办坚持将河南中郡财富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涉案资产强行进行司法拍卖的态度及言论严重悖离国务院、最高法和省级人民政府相关文件指示精神。广大集资群众对此表示极大不解和愤懑! 特诉求如下: 1、强烈要求郑州市金水区处非办及区法院切实遵循国务院、最高法和省级人民政府相关文件指示精神。客观面对河南中郡财富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涉案资产的实际状况和大多数集资群众的共同意愿,依据《河南省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第五十三条:“经涉案省辖市人民政府同意,专案组可将涉嫌非法集资案件风险处置工作单独或若干案件打包委托专业资产管理机构办理,提出工作要求和质量标准,包括但不限于进行资金核对确认、涉案资产评估、拟定资金清退草案,以及依据审判结果组织参与资金清退等工作”的规定,委托河南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案件管理人,依法参照企业破产重组相关程序及市场化运作模式处置涉案资产。在打击非法集资行为的同时最大限度保障广大集资群众的切身利益。绝不允许司法拍卖涉案资产! 2、郑州市金水区处非办及区法院必须认可河南中郡财富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暨河南德实实业有限公司债权人委员会并尽快与之建立起有效的沟通渠道。 3、作为本案涉案资产的债权人和被害人,全体集资群众依法享有知情权。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必须尽快向全体集资群众公布涉案资产审计结果。 河南中郡财富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暨 河南德实实业有限公司债权人委员会 2018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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