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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中介欺诈,房管局说没有执法权,归城市管理局管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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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8-8-13 11:14:5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处理中

郑州市城市管理局

工作时间

10767小时:39分钟

二手房中介 郑州宜购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房管局无备案,和郑州誉龙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勾结欺诈性乱收费,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现在法院已经判决!反映给房管局希望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房管局表示没有执法权!请问归哪个部门管理?郑州宜购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路桐柏路华亚广场1单元1901,负责人彭文超 电话 17*******98 郑州誉龙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与纬五路交叉口东北方向110米工商银行2楼,负责人张小兵 电话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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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8-9-7 15:50:12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城管执法支队的王老师结合您举报的信息,想向您进一步了解一些情况,希望您能留个联系方式,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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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8-9-8 10:50:25 |只看该作者
郑州城管 发表于 2018-9-7 15:5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网友您好,城管执法支队的王老师结合您举报的信息,想向您进一步了解一些情况,希望您能留个联系方式,谢谢 ...

本人联系方式 1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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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8-9-8 15:04:25 |只看该作者
郑州城管 发表于 2018-9-7 15:5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网友您好,城管执法支队的王老师结合您举报的信息,想向您进一步了解一些情况,希望您能留个联系方式,谢谢 ...

你好,本人联系方式 18*******69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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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8-9-10 16:08:20 |只看该作者
Junior王子 发表于 2018-9-8 15:0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你好,本人联系方式 18*******69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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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8-9-10 16:08:22 |只看该作者
Junior王子 发表于 2018-9-8 15:0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你好,本人联系方式 18*******69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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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8-9-11 09:56:43 |只看该作者
郑州城管 发表于 2018-9-10 16:0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收到!谢谢!

郑州宜购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郑州誉龙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两公司经营场所收费无明码标价,未标明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宜购房收费服务费4000元和宣传名片1500元不符,收费无相关法律依据及具体明细,存在消费欺诈,房屋没成交却重复收取两次4000服务费,欺诈消费者。宜购房公司工商超范围经营,也无房管局备案资质,和誉龙公司勾结欺诈性乱收费2万元,谎称是交给银行,后经核实银行贷款不收取任何费用,事先不向本人说明,不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强制提供代办服务,事先不向本人说明其不是银行工作人员,不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法院判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后本人房屋过户走资金监管,宜购房虚假告知资金监管收费2700元,不在合同中约定,后经房管局核实资金监管并无费用产生,是交的担保费。宜购房存在强制提供担保服务,诱导本人接受服务价格,达到乱收费目的。希望有关部门能对两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并挽回本人损失。 郑州宜购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路桐柏路华亚广场1单元1901,负责人彭文超 电话 17*******98 郑州誉龙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与纬五路交叉口东北方向110米工商银行2楼,负责人张小兵 电话 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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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8-9-12 21:29:0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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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8-10-12 10:47:27 |只看该作者
郑州城管 发表于 2018-9-7 15:5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网友您好,城管执法支队的王老师结合您举报的信息,想向您进一步了解一些情况,希望您能留个联系方式,谢谢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
(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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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8-10-25 19:41:41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经城管执法支队核实回复如下:郑州宜购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位于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118号1号楼1单元19层1901号,法定代表人为彭书力,注册资本壹佰万圆整,成立于2015年10月12日,营业期限为长期。公司未取得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群众反映的主要问题是:郑州宜购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无备案,工商超范围经营,营业场所未标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在经纪过程中存在消费欺诈。根据群众反映的主要问题,我执法人员逐一进行了调查核实:1、郑州宜购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在营业场所未标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问题,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但没有对应罚则。2、郑州宜购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超范围经营的问题,经核实,该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房地产经纪”,如有疑问,建议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3、郑州宜购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经纪过程中存在消费欺诈的问题,投诉人已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针对该问题,我执法人员到公司注册地进行过调查,大门关闭,无人应答;经电话联系公司相关负责人,公司提供了部分材料。我队将对该案件作进一步调查核实,督促郑州宜购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相关材料,如查实该公司存在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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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8-10-26 10:12:02 |只看该作者
郑州城管 发表于 2018-10-25 19:4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网友您好!经城管执法支队核实回复如下:郑州宜购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位于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118号1号 ...

首先感谢城管执法支队工作人员的调查!我想说明的是宜购房公司一直违法经营,购买合同我是2017年3月份和该公司签订,2018年6月15号宜购房才变更的注册地址和营业经营范围,15年到18年之前一直都不包含房地产经纪。而且变更之后必须取得房管局备案方可展开经营。郑州宜购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违规经营,性质恶劣,欺诈消费者,我真心希望有关部门能打击这些机构,避免再次坑害群众。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有明确的行政处罚条例,请城管执法支队工作人员查看!如果此事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我将会进一步向政府上级反映,直到给受害人一个满意的答复!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希望政府部门能以身作则,坚决打击这种违法违规机构,还群众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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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8-10-26 10:17:14 |只看该作者
郑州城管 发表于 2018-10-25 19:4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网友您好!经城管执法支队核实回复如下:郑州宜购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位于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118号1号 ...

另:宜购房欺诈行为,该举报链接法院判决我已经上传,原件复印件已现场交给执法支队工作人员。请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谢谢!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
(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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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8-10-26 10:22:16 |只看该作者
2018年6月15宜购房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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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8-10-29 10:02:12 |只看该作者
郑州城管 发表于 2018-10-25 19:4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网友您好!经城管执法支队核实回复如下:郑州宜购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位于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118号1号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
(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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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8-12-1 11:31:51 |只看该作者
后期宜购房中介又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索要一万五千元,说是此项费用于花钱找关系房屋过户,没有收据发票,未在购房合同注明。但是过户依然使用的是我的个税单,根本没所谓的花钱找关系。宜购房欺诈乱收费,希望有关部门能对其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并挽回本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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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8-12-3 11:06:57 |只看该作者
法院只有民事判决权,房管局行使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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