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长发,现年83岁,杨淑枝,现年68岁,二人系夫妻关系,户籍所在地为荥阳市索河街道办事处槐树洼村宁脑组25号。目前槐树洼村正在全面开展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现将该农户面临的困难报告如下:
一、该农户属于住房困难户,但是多年来未被纳入危房改造工作机制,相关部门存在严重玩忽职守、漠视群众疾苦的违法违纪行为。
该农户住房于2000年左右被荥阳市国土资源机构鉴定为危房并下达地质灾害风险告知书和危房搬迁通知书,但是十八年来相关部门(索河街道办事处、槐树洼村民委员会)没有对该农户书面告知农村危房改造的各项政策,申请人在行使知情权方面遭受了无法克服的障碍,相关部门对该农户的住房困难漠然视之、无所作为。
2018年1月,该农户向槐树洼村民委员会提交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申请书”,希望槐树洼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索河街道办事处上报。国家行政机关(荥阳市索河街道办事处、荥阳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将蔡长发、杨淑枝位于槐树洼村宁脑组的危房纳入荥阳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机制,切实保障申请人蔡长发、杨淑枝的住房权利。
索河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及时向荥阳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上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但是截止到2018年9月3日该农户没有收到任何书面决定。
不知道槐树洼村民委员会是否按照要求将农户申请书及时向索河街道办事处上报呢?如果索河街道办事处收到了申请,是否及时进行审查呢?如果认为该农户不符合申报条件,为什么不向农户送达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呢?索河街道办事处为什么不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呢?
因此相关部门涉嫌存在严重玩忽职守、漠视群众疾苦的违法违纪行为。
二、 该农户属于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其优先照顾权利受到了严重漠视和损害。
该农户属于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持有《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光荣证》。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独生子女家庭,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在招收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职工及农业经济发展、贷款、扶贫、救灾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但是多年以来,相关部门(索河街道办事处、槐树洼村民委员会)在经济利益分配、扶贫方面没有对该家庭给予任何照顾,该家庭的法定优先照顾权利受到了严重漠视和损害。
三、该家庭均属于老年人,但是合法权利长期被严重漠视和损害。
蔡长发、杨淑枝均为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国家采取措施,推进宜居环境建设,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国家推动老年宜居社区建设,引导、支持老年宜居住宅的开发,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为老年人创造无障碍居住环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但是蔡长发、杨淑枝二位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得到保障,地方政府在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从未告知该老年人,更没有优先照顾蔡长发、杨淑枝这二位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多年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槐树洼村民委员会)未能维护该老年人合法权益,未能为该老年人服务。
因此希望荥阳市人民政府责令索河街道办事处及槐树洼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切实维护该独生子女家庭的法定优先照顾权利、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