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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整改确保公共交通安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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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6 18:17:0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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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公交总公司

处理时间

2018-11-13 14:45

                                                           通过整改确保公共交通安全
郑州市政府、郑州市公交总公司:
    重庆万州“10·28”公交车坠江事故引起社会巨大关注。人命关天,公交失控,冲破护栏坠入江中,一下子十几条人命就没了。人皆有怜悯之心,此等惨剧,怎能不让人唏嘘不已?为了促进郑州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现在提出以下建议:
     一、郑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借鉴长沙市的先进经验,立即对郑州市全部公共汽车进行设计改造,驾驶室应当安装半封闭式的挡板,将司机与乘客进行有效隔离,防止极少数失去理智的乘客干扰司机的正常工作。
     二、责令郑州市公交总公司立即对全体驾驶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服务规范、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等基本知识与技能的培训和考核,安排培训、考核合格人员上岗。



http:///Info.aspx?ModelId=1&Id=33948
长沙丨最新措施!公交将设“驾驶隔离装置”
2018-11-05 10:27:34 来源: 长沙晚报微信公号 作者: 编辑:袁平
记者看到,在新投入的百余辆新能源公交车上,驾驶室已经全部安装了半封闭式的挡板,该隔挡四面环绕驾驶位,为了不阻挡驾驶员随时查看右侧后视镜,仅在驾驶位右上方处预留出约1平米的空间与乘客席相连。
  为了避免保障驾驶安全的隔挡成为驾驶员“私人休息室”,新装挡板全部采用透明玻璃设计,乘客能透过玻璃对驾驶行为进行监督,此外,公交公司也将通过车载监控实时监测行车过程。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已于2017年3月1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http:///zfxxgk/bnssj/zcfgs/201703/t20170328_2182212.html

第五章 运营安全
  第四十四条 运营企业是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障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增强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加强安全乘车和应急知识宣传。
  第四十五条 运营企业应当制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运营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对驾驶员、乘务员等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驾驶员、乘务员等从业人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十六条 运营企业应当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设备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制,加强对有关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第四十七条 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运营车辆及附属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保证其处于良好状态。不得将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投入运营。
  第四十八条 运营企业应当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等,并为车辆配备灭火器、安全锤等安全应急设备,保证安全应急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四十九条 禁止携带违禁物品乘车。运营企业应当在城市公共汽电车主要站点的醒目位置公布禁止携带的违禁物品目录。有条件的,应当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上张贴禁止携带违禁物品乘车的提示。
  第五十条 运营企业应当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加强安全检查和保卫工作。乘客应当自觉接受、配合安全检查。对于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携带违禁物品的乘客,运营企业从业人员应当制止其乘车;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处理。
  第五十一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运营企业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第五十二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运营企业应当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企业的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发生安全事故或者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运营企业等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十三条 禁止从事下列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安全、扰乱乘车秩序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或者强行上下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
  (二)在城市公共汽电车场站及其出入口通道擅自停放非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堆放杂物或者摆摊设点等;
  (三)妨碍驾驶员的正常驾驶;
  (四)违反规定进入公交专用道;
  (五)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城市公共汽电车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安全装置;
  (六)妨碍乘客正常上下车;
  (七)其他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安全、扰乱乘车秩序的行为。
  运营企业从业人员接到报告或者发现上述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处理。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破坏、盗窃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设施设备;
  (二)擅自关闭、侵占、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挪作他用;
  (三)损坏、覆盖电车供电设施及其保护标识,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搭设管线、电(光)缆等;
  (四)擅自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
  (五)其他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功能和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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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沙发
发表于 2018-11-7 17:09:47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目前,郑州公交配置有驾驶区防护装置的公交车辆共计5900多台,占车辆总数的90%以上。
车长正式上岗前,都会就劳动纪律、车厢服务以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规范系统的培训,各单位也会定期通过职工大会、班组会等形式,对以上几方面内容进行加强教育。其目的就是让广大车长始终牢记服务准则和应急处置流程,严禁在工作中发生服务纠纷,为市民乘客提供优质安全的出行服务。
在此,我们也呼吁广大乘客在乘坐公交出行时,能够遵守相关规定,配合车长工作,共同营造一个文明、舒适、安全的出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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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权  在2018-11-7 19:28  评价处理结果为:不满意  并评价说:对于处理结果,我很不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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