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行为举报书 荥阳市卫生计生委员会: 2018年11月28日上午8点多,群众在荥阳市人民医院门诊楼东部的停车场内再次发现了吸烟违法行为,一名穿着停车管理制服的男子和另外一名男子公然吸烟,该行为违反了《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三条第六项,希望荥阳市卫生计生委员会采取以下行动: 一、荥阳市卫生计生委员会必须责令荥阳市人民医院立即调查该违法行为,对于违法的医院停车场管理员予以解聘。 二、荥阳市卫生计生委员会对于荥阳市人民医院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四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奖惩结合、系统推进的原则,形成共建、共治、共享文明建设长效机制,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 第五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指导、协调、监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和任务分工,切实履职尽责,共同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工作日程,抓好具体工作落实。 第六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规定,明确任务分工,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市民文明公约、社区居民文明公约、村规民约、学生守则以及行业规范等,遵循公序良俗,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九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提供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方式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十条 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平台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加强正面引导,开展文明建设宣传和舆论监督,宣传报道先进典型,传播美德善行,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爱护环境,自觉践行下列行为: (一)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参与生态文明建设,保护大气、水、土壤等环境; (二)减少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排放,按照有关规定对垃圾分类投放; (三)不得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四)不得在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 (五)不得损坏园林绿化及其设施; (六)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七)不得随地吐痰、便溺; (八)不得乱扔果皮(核)、烟蒂、包装纸(袋、盒)、饮料罐(瓶、盒)、口香糖渣、废电池、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第四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依法记录单位和个人不文明行为,对其参与相关活动依法予以限制,必要时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社区通报;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以依法予以公开曝光。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不文明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举报、投诉内容明确具体的,受理举报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以及告知举报、投诉人处理结果,并对举报、投诉人身份信息等予以保密。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的方式、流程和办理时限,方便单位和个人的举报、投诉。 第四十八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管理权限的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对违法不文明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对举报、投诉等不依法查处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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