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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彻底清除水泥墩子(下派单位:荥阳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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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7 09:32:55 |显示全部楼层

已处理

荥阳公安局

处理时间

2019-2-11 12:07

  彻底清除水泥墩子荥阳市公安局:
塔山路南段经过施工改造已经焕然一新,道路上也施划了交通标线,但是唯一的弊端就是塔山路沈洼附近再次被人为设置了几个水泥墩子,这几个水泥墩子严重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荥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彻底清除水泥墩子,责令违法行为人今后不得继续在道路上设置水泥墩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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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9 09:01:30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该路段的水泥墩子是由交通局设置,我局暂无权力拆除,拆除工作应有交通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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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处理满意度评价

公民权  在2018-12-19 15:59  评价处理结果为:不满意  并评价说:对于处理结果,我很不满意
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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