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通过市长信箱给市长的信件到底能够送达市长阅读吗? 荥阳市人民政府市长: 荥阳市政府督查局市长电话室作为市长电话和市长信箱的具体经办机构,时常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有时候群众举报的问题直接要求由荥阳市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承办单位应当为荥阳市人民政府。但是荥阳市政府督查局市长电话室却直接把群众信件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单位本身就是涉嫌违法的行政机关,让被举报单位作为承办单位,难道期望他们自己处分自己吗? 《荥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市长电话受理转办件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回复内容要严格按照机关公文规范对转办件办理的基本情况、办理过程、处理意见、处理依据、办理结果等逐条进行说明,并在正文下方分别注明督办负责人、办理负责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及联系方式。不符合回复格式要求的,退回办理承办单位重新上报。 某些行政机关经常不按照要求上报,例如荥阳市教育体育局经常以“感谢您对荥阳教育的关注,如有疑问或合理化建议,请到荥阳市教体局当面咨询或拨打电话xxx”,正文内容完全缺失办理的基本情况、办理过程、处理意见、处理依据、办理结果等关键信息,就这样明显不符合要求的回复居然也能够通过荥阳市政府督查局市长电话室的“严格审核”,可见所谓的“审核”完全是形同虚设、自欺欺人。 关于近日荥阳市教育体育局违反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规定,对于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职不满两届(六年以上)的中小学校长进行所谓“交流”,希望荥阳市政府督查局市长电话室直接将群众信件呈送荥阳市人民政府,由主要负责人王效光市长回复以下问题: 1、请问王效光市长,您此前收到了荥阳市教育体育局报送的《2019年度荥阳市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交流轮岗工作实施方案》了吗? 2、请问王效光市长,您是否召开了荥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批准《2019年度荥阳市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交流轮岗工作实施方案》呢? 3、如果荥阳市教育体育局根本没有向荥阳市人民政府提交《2019年度荥阳市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交流轮岗工作实施方案》,在该方案没有获得荥阳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荥阳市教育体育局擅自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长进行所谓“交流”,这种行为属于下级行政机关行使了应当由上级行政机关行使的职权,符合越权无效原则。一切超越法定职权的行为无效,不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无效的行为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荥阳市人民政府及荥阳市教育体育局必须确保荥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长任期达到两届(六年以上)才能交流。 就这些极其简单的问题,答案是非常清晰的,不要再遮遮掩掩、吞吞吐吐了。既然是市长信箱,群众明确要求荥阳市人民政府处理的问题就应当直接呈报市长,因为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而不是把所有的群众信件一律转给被举报单位。如果是那样的话就不要再称为“市长信箱”了,可以更名为“被举报单位专用中转信箱”。 荥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市长电话受理转办件办理工作的通知 02Q/184682.jhtml 市长电话受理转办件包括:郑州市长电话内网的《市长电话来电受理登记表》和荥阳市政府网站市长电子信箱的《荥阳市政府市长电话处理笺》。《市长电话来电受理登记表》需纸质回复,《荥阳市政府市长电话处理签》可根据情况通过市长电子信箱系统回复或纸质回复。回复内容要严格按照机关公文规范对转办件办理的基本情况、办理过程、处理意见、处理依据、办理结果等逐条进行说明,并在正文下方分别注明督办负责人、办理负责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及联系方式。不符合回复格式要求的,退回办理承办单位重新上报。需进行纸质回复的要严格按照规定格式回复(格式详见附件)。 市长电话受理转办件纸质回复格式及要求 1.标题为“关于编号______________的回复”,字体为二号标宋。 2.主送称谓为“市长电话室”。称谓和正文字体均为仿宋三号字。 3.正文内容包括办理件的基本情况、办理过程、处理意见、处理依据、办理结果等说明内容。 4.正文最下方分别注明督办负责人、办理负责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及联系方式,并加盖单位印章。 5.答复期限为3-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需要申请延期的,在市长电子信箱系统内申请或电话申请并说明原因。 6.交办件办理完毕后,回复内容要求是确切办理结果。不能答复“正在办理中”、“正在处理中”。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 publicfile ... /201409/174493.html 校长交流轮岗的人员范围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校长、副校长。校长、副校长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满两届后,原则上应交流。每次交流的年限按照校长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确定。校长、副校长在农村学校、薄弱学校连续任职时间可根据工作需要予以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