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怠于执法也不愿意普法吗?(下派单位:荥阳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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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14 15:24:0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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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乔楼镇

处理时间

2019-9-12 14:35

                怠于执法也不愿意普法吗?

荥阳市司法局、乔楼镇人民政府   

对于荥阳市塔山路(乔楼派出所以南至中国移动孙成营业厅)违法铁皮房不断增加的问题,乔楼镇人民政府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坚持认定该行为不应当予以行政处罚。2017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明确要求建立健全普法领导和工作机构,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深入学习宣传与本部门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能力,特别是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能力,提高社会公众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知晓度。

希望荥阳市司法局、乔楼镇人民政府根据中央要求采取以下措施:

1、荥阳市乔楼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在违法铁皮房上张贴公告、召开群众会议等方式向全社会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2、荥阳市乔楼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向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以案释法,应当结合案情,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法律和政策依据,以及相关救济途径,并针对有关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和处理结果,进行充分释法说明。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要结合一定时期的中心工作,围绕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执法领域,选取典型执法案例,围绕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等,积极主动宣讲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依据,实现执法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最大化。

      3、荥阳市司法局、荥阳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乔楼镇人民政府普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对责任落实到位、普法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责任不落实、普法工作目标未完成的部门,予以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Department/content/2019-06/11/592_236652.html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996年5月20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损坏村镇房屋和村镇公共设施的,责令限期修复或赔偿损失,可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公共场所乱堆粪便、垃圾、柴草和建筑材料,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清除治理;

  (三)擅自在村镇街道、广场、市场、公共绿地和车站等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可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

2017-05/18/c_1120989850.htm

三、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党组)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各级国家机关要充分认识普法责任制在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把建立普法责任制摆上重要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普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人员、经费、物质保障,为普法工作开展创造条件。要把普法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家机关工作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推动本部门普法责任制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上级国家机关要加强对下级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强化工作指导,确保普法工作取得实效。对于综合性法律,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增强法治宣传社会整体效果。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国家机关普法工作的指导检查,对涉及多部门的法律法规,要加强组织协调,形成工作合力。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部门普法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普法责任制的落实。要健全完善普法工作考核激励机制,建立考核评估体系,对照年度普法计划和普法责任清单,加强对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对责任落实到位、普法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责任不落实、普法工作目标未完成的部门,予以通报。要注重总结落实普法责任制好的做法,积极推广普法工作好的经验,加强宣传,不断提高国家机关普法工作水平。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研究制定具体措施,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法官 检察官 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的意见》的通知(郑治市办联〔2017〕6号)

gfxwj/401980.jhtml

四、增强以案释法的针对性

法官、检察官要坚持把以案释法贯穿于每一个司法案件的全过程,利用办案的各个环节,及时解疑释惑,宣讲法律。向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以案释法,应当针对案件的法律文书、有关处理决定的重要内容以及诉讼当事人提出的重点问题进行分析论证,采取书面或口头方式进行解释说明,并可以通过巡回法庭、庭审网络视频直播、生效法律文书上网等生动直观的形式,开展以案释法。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要注意结合案件内容、性质、特点,阐明办理案件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并可以通过“法律六进”活动开展以案释法,发挥好以案释法的引导、规范、预防和教育功能,增强法治宣传效果。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向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以案释法,应当结合案情,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法律和政策依据,以及相关救济途径,并针对有关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和处理结果,进行充分释法说明。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要结合一定时期的中心工作,围绕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执法领域,选取典型执法案例,围绕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等,积极主动宣讲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依据,实现执法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最大化。

律师在代理案件、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担任法律顾问、参与矛盾纠纷调处等服务过程中,通过告知当事人相关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和有关法律程序,解答有关法律问题等方式开展以案释法。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可通过法治讲座、法律讲堂、法治报告会等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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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9-9-11 16:45:21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关注,由于乔楼街原来就是市场,2007年因修建中院西路对沿街商铺进行了拆迁,周边群众购买小商品习惯到乔楼街购买。起初,群众在路边摆摊,严重影响了道路通行和安全,也不利于对商铺的管理,为活跃市场,原拆迁商户自发在塔山路西侧搭建临时房屋经商,临建房在道牙以外,不构成占道经营,并且临建房排列有序,如对房屋进行拆除,有可能造成群体事件,不利于乔楼社会稳定,也不方便群众,建议在乔楼组安置房建成安置后再进行拆除。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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