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问题:由于单位经营异常,社保欠费,当事人是否能补缴个人欠费部分后跨地区转移
事实与理由:当事人于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在郑州亨利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郑州元山制冷科技有限公司同一控股人)工作,由于单位经营异常,造成社保代缴个人部分及单位部分欠费至今,现当事人工作单位变更,需跨地区转移,由于社保欠费,现郑州市社保局不同意转出;社保局窗口办理此事,当事人申请:‘愿意补缴个人欠缴社保费用,单位欠缴部分与当事人无任何关系,不承担单位欠缴费用,补缴个人欠缴费用后办理社保转移业务。’社保局要求个人必须承担单位和个人欠缴全部费用后才可办理社保转移业务。 当事人认为,社保是由当事人与单位共同缴纳,单位欠缴部分不应由当事人承担,个人欠缴部分补缴后社保局应当同意办理社保转移业务,不应以单位欠缴社保为由,拒绝当事人办理社保转移业务。
相关部门回复:相关部门处理结果:1.当事人分别于2015.3-2015.10在郑州亨利制冷设备有限公司;2015.11-2016.2在郑州元山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五险均存在欠费,故无法办理跨县转移。经与当事人沟通,期间单位所欠的费用其只愿补缴个人部分,其余单位部分不愿补缴,但不符合政策规定。
2.已把具体补缴政策多次告知当事人,并建议其单位欠费问题应向相关部门反映。
3.当事人认为欠费补缴政策不合理。
当事人认为:1、社保欠缴非个人原因导致,当事人只需承担自己所承担的责任,单位欠缴社保责任不应由当事人承担;
2、该事件是应由社保局处理,单位欠缴社保相关部门不属于社保局吗?
3、当事人认为个人欠缴部分由个人补缴合理,但哪条政策规定单位欠缴社保也由个人承担?还是哪条法律规定了,如果有,我愿意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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