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在郑州亨利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郑州元山制冷科技有限公司同一控股人)工作,由于单位经营异常,造成社保代缴个人部分及单位部分欠费至今,现当事人工作单位变更,需跨地区转移,由于社保欠费,现郑州市社保局不同意转出;
社保局称:社会保险费的申报缴纳的义务人为用人单位,无论是单位应缴部分还是个人应缴部分,都由用人单位申报缴纳,在实际业务中,部分群众会因为欠费而影响转移、退休等待遇,而向用人单位追索的法定程序可能较为漫长,所以允许在欠费人个人自愿申请的前提下,先行补缴用人单位全部的欠费部分,从而正常享受相关待遇,社会保险经办部门从未强制向该群众追索欠费,无论是个人应缴部分和单位应缴部分都应当是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无法转移的,是欠费状态这一客观事实,只有在全部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结清,转出地对全部的权益进行记录后,外地社保机构才会接受该转入记录。
社保局现称个人‘自愿’现行补缴欠费部分,如不补缴就无法转出,无法就业,是否变相强制性让个人承担责任;
原欠费单位经营异常,为失信人,公司账户并无可执行资金,现并无承担责任补缴社保欠费的能力,即使向相关部门投诉此问题,又无法得到保障;
人社局以保障大众基本服务为中心,现当事人面对不属于自己承担责任的高昂社保欠费及欠费滞纳金,无力承担,造成当事人生活上的困难,同时又无法就业,又无经济来源,试问大众利益如何保障,当事人的利益又该如何保障,当事人又该何去何从。
社保局多次告知该问题不属于社保局,但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部门有社保局,社保稽查部门等相关部门,该问题应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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