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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的清韵•颐景苑小区半夜施工噪音严重扰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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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19 15:26:3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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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水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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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题,清韵·颐景苑小区位于金水区凤凰台街道玉凤路凤鸣路口东南角,属在建小区。该小区施工工地方圆100米范围内均为住宅楼或者学校,近两年来经常从午夜施工到凌晨,每晚上连续六七个小时不间断施工,产生的噪音极大地影响到周围的郑州市政管理处家属院、聚锦苑小区、聚合国汇中心、聚合国际等几个住宅区居民的正常休息,尤其是老人、孩子夜间不堪其扰、无法保证充足睡眠,有不少居民打电话投诉不见效果、不得不额外花费一笔费用加装隔音窗户,平时周围住户对于此工地夜间施工怨声载道、抱怨政府相关部门不管不问,这些已经严重影响到政府的权威和公信力。该小区施工人员无视周围居民的正常休息时间和休息权利,数月来连续夜间施工作业,并且产生的噪音严重扰民,已严重违反《郑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17、18、19、20条之规定,希望执法部门真正急群众之所急、解群众之所困,对该小区的夜间施工行为严肃查处,还周围数百户居民一个安静的睡眠环境,切实解决辖区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附:《郑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施工现场降噪措施,保证噪声排放符合国家《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第十八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除受特殊地质条件限制外,不得使用噪声排放严重超标的设备。确需使用的,不得在夜间作业。
第十九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除抢修、抢险作业外,不得在夜间进行产生强噪声污染、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建筑施工作业。因施工工艺需要等原因确需连续施工的,必须提前7日持有关部门出具的确需连续施工证明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日内进行审核,经批准后方可施工。批准连续施工不得超过72小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夜间建筑施工作业的,应当同步告知工程所在地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查处机关。
第二十条 经批准夜间建筑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提前3日向周围的单位和居民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本次连续施工起止时间、施工内容、工地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投诉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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