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司法局:
近日看到 “神回复!上法院?三夏火!今未了!大火烧园,谁的责?”的信件,index.php/question/detial/id/97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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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王村镇丁村村居民宋xx、宋xx称火灾烧坏了果树,认为村民委员会逃避责任,经多次协商未取得结果。各方意见差异很大,无法解决纠纷。现对该果园损失赔偿问题提出下列法律意见:
一、民事责任主体
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果树受损的民事赔偿责任主体应当是侵权人,本案中应为直接引起火灾的单位或个人。如果村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不是直接引起火灾的单位或个人,那么就不是侵权人。
二、行政责任主体
被侵权人认为村民委员会逃避责任,此处的责任应当属于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王村镇人民政府具有 “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行政管理职责。丁村村民委员会具有“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等行政管理职责。
如果王村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违反法律规定,怠于履行消防管理法定职责,不能有效防范火灾风险和阻止风险的扩大,受害人有权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王村镇人民政府、丁村村民委员会进行行政赔偿。
三、处理对策
根据王村镇人民政府的答复可见此案件的民事侵权人不知是谁,行政管理责任人(王村镇人民政府、丁村村民委员会)本身却作为办理单位,由此导致无法公平公正解决纠纷,被侵权人的不满与日俱增,该信件一直转给王村镇人民政府办理只能不断扩大矛盾纠纷。根据 “任何人不得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Nobody can be a judge in his own cause ”等法律基本原理,王村镇人民政府、丁村村民委员会作为当事人,无权作为本案件的裁决者。如果继续由涉案单位作为矛盾纠纷办理主体,该矛盾纠纷可能永远得不到公平公正解决。
荥阳市司法局 作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工作的主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适应新形势下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多元化的要求,立即帮助指导被侵权人、王村镇人民政府、丁村村民委员会理性解决矛盾纠纷。
如果行政机关能够查明直接引发火灾的侵权人,应当由侵权人向被侵权人宋XX、宋XX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行政机关无法查明直接引发火灾的侵权人,且王村镇人民政府、丁村村民委员会依法完全履行了消防管理法定职责的,荥阳市民政局、慈善机构应当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对被侵权人宋XX、宋XX进行救助。
如果行政机关无法查明侵权人,但是查明王村镇人民政府、丁村村民委员会未能履行消防管理法定职责的,王村镇人民政府、丁村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向被侵权人宋XX、宋XX支付行政赔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