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推进“枫桥式公安派出所”创建、常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意见 荥阳市公安局: 2020年5月25日本人通过郑州市市长信箱提交了一份关于鲁XX多次公然辱骂杨XX的控告材料,要求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如果被控告人鲁XX愿意调解处理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对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鲁培玲依法予以处罚。 5月25日下午17时48分,本人接到一名自称乔楼派出所警察的电话,此人声称“控告人及其代理人需要到派出所做笔录,否则没法处理”。 公安派出所的这种处理意见明显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关于全国公安机关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意见》的要求,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安机关未能依法制作受案回执,未将受害回执送达控告人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根据以上规定,公安机关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但是办案机关未能依法制作受案回执,未将受害回执送达控告人。 二、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并非“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必须到公安机关”才能制作询问笔录,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受到公安机关的特殊保护,不得把对违法嫌疑人的行政强制措施随意套用到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九条 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其单位、学校、住所、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或者其提出的地点进行。必要时,也可以书面、电话或者当场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在现场询问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 询问前,应当了解被询问人的身份以及其与被侵害人、其他证人、违法嫌疑人之间的关系。 根据以上规定,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在现场、所在单位、学校、住所、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被侵害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只有在必要时,也可以书面、电话或者当场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从“可以”、“也可以”、“或者其提出的地点进行”等术语可以得知,本条款的立法目的是充分尊重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的选择意愿,充分保障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的权利。而且此处的“必要时,也可以书面、电话或者当场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与“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具有本质差异。因为被侵害人作为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一方当事人,其他证人作为向公安机关提供案件信息的公民,都应当受到公安机关的特殊保护,不得把对违法嫌疑人的行政强制措施随意套用到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 即使“必要时,也可以书面、电话或者当场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仍然有权拒绝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而自主选择通过电话、传真、微信、QQ、网络视频等非现场方式向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公安机关不得拒绝。 三、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属于依职权(积极主动)行政行为,绝不是“民不告、警不究”的消极被动行政行为。 行政法学中把行政行为划分为依职权行政行为和应申请行政行为两类,依职权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其职权而无需行政相对人申请就能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也称主动行政行为、积极行政行为。应申请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只有在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后才能实施而不能主动采取的行政行为,又称被动行政行为、消极行政行为。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属于依职权行政行为,并非应申请行政行为。即使被侵害人没有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公安机关只要通过主动巡逻盘查、其他行政机关转送的信息得知涉嫌存在行政违法行为的,必须主动开展调查,绝不是“民不告、警不究”的消极被动行政行为。 四、荥阳市公安局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公安部《关于全国公安机关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意见》,坚持源头治理、切实做到“矛盾不上交”,坚持以防为主、切实做到“平安不出事”。公安部于2019年3月印发《关于全国公安机关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部署推动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全国公安机关开花结果、落地生根。《意见》针对公安机关如何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从坚持党建统领、强化基层所队战斗堡垒作用,坚持群众路线、创新新时代群众工作,坚持源头治理、切实做到“矛盾不上交”,坚持以防为主、切实做到“平安不出事”,深化改革创新、切实做到“服务不缺位”,大力加强以派出所为重点的基层基础建设以及全面加强对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统筹推动等7个方面提出了若干措施。 《意见》明确,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创造性地贯彻落实好党的群众路线,坚持自治、法治、德治有机融合,统筹社会资源参与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积极构建多元化化解矛盾、全时空守护平安、零距离服务群众工作机制,加快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社会治理格局,提高治理的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要积极适应新时代群众工作的新特点、新变化,更加注重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和新媒体,建立健全方便群众、畅通民意、沟通互动的网上群众工作平台。要围绕110接处警、日常执法执勤、信访办理、窗口服务等群众工作主题,将群众工作能力培养纳入民警教育培训规划,不断提高民警群众工作能力和水平。《意见》强调,为了群众、依靠群众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命力所在,要把加强新时代群众工作作为各警种、各部门的重要任务,与民警日常工作结合起来,与接待每一次来访、调解每一起纠纷、侦办每一起案件等结合起来,不断创新警务实践,着力打造警民良性互动的平安共同体。要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群防群治活动,组织社区网格员、治安志愿者、楼栋长等人员开展警治联勤、联户联防、联村联防、邻里守望等多种形式的“平安守护”行动,构筑全覆盖、无缝隙巡逻防控网络。要坚持源头治理,切实做到“矛盾不上交”。常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积极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大力推动矛盾纠纷源头治理。要坚持以防为主,切实做到“平安不出事”,扎实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积极开展系列平安活动。要深化改革创新,切实做到“服务不缺位”,真正让数据多跑腿、让群众少跑路、让基层多减负。要大力加强以派出所为重点的基层基础建设,科学优化勤务运行,夯实社区警务,创新服务群众机制,夯实警务保障,以满足服务群众和实战需要。《意见》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要全面加强对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统筹推动,在坚持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始终保持“枫桥经验”与时代同步、与未来同行,当好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主力军、排头兵。要强化组织领导、强化示范引领,着力打造一批立得起、叫得响、过得硬的“枫桥式公安派出所”,让“枫桥经验”全面开花结果,再焕强大生机活力。要强化宣传发动,引导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广泛参与治安防范工作,不断提升社会治安治理水平,全力做好新形势下维护社会稳定、保一方平安的各项工作。 五、被侵害人的意见 被侵害人和侵害人属于邻里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公安机关应当派出两名社区警察到陈沟村陈西组现场办公,可以邀请陈沟村民委员会的人员参加帮助调解。调解一般为一次。对一次调解不成,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或者当事人申请的,可以再次调解,并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处罚。对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 希望荥阳市公安局立即开展创建“枫桥式公安派出所”活动,始终坚持把排查、化解、管防矛盾风险作为派出所最重要的基础工作,常态化开展矛盾风险大走访、大排查、大化解行动,创新完善警调衔接、警律联调、交调对接、拘调衔接等机制,积极防范化解各类风险。坚持源头治理、切实做到“矛盾不上交”,坚持以防为主、切实做到“平安不出事”,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创造性地贯彻落实好党的群众路线,坚持自治、法治、德治有机融合,统筹社会资源参与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积极构建多元化化解矛盾、全时空守护平安、零距离服务群众工作机制,加快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社会治理格局,提高治理的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