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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进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管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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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 21:34:58 |显示全部楼层

已处理

荥阳民政局

处理时间

2020-6-28 10:45

加快推进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管理,满足人民群众“逝有所安”基本殡葬需求

荥阳市民政局: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大力支持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等公益性殡葬设施建设,2020年郑州市级和中牟县、新郑市、新密市、荥阳市、登封市、郑州航空港区、上街区各建成1个城市公益性公墓,各县(市、区)、开发区50%的乡镇各建成1个示范性农村公益性公墓,节地生态安葬率达50%以上。2021年,全市每个乡镇各建成1个示范性农村公益性公墓。距离乡镇较远且人口较多的行政村可以组团建设规模适度的农村公益性公墓, 实现殡葬基础设施市、县(市)、乡镇、村全覆盖。乡(镇)级公益性公墓占地面积不少于50亩,县(市、区)级公益性公墓占地面积不少于100亩。

请荥阳市民政局严格按照目标任务要求,加快推进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管理,满足人民群众“逝有所安”基本殡葬需求,倡导文明殡葬新风尚,推动殡葬事业发展,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

一、荥阳市计划建成1个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地址在哪里?2020年几月能够建成?2020年内荥阳市50%的乡镇各建成1个示范性农村公益性公墓,请公布这些乡镇示范性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具体地址。

二、位于荥阳市南部万山区域的槐树洼村是一个非常特殊的行政村,十几年前已脱离乔楼镇人民政府管辖,改由索河街道办事处实际管辖,成为非城区、非乡镇的特殊区域。槐树洼村民逝世后安葬是一个难题,既不能纳入城市公益性公墓又不能纳入乡镇示范性农村公益性公墓。

荥阳市民政局应当积极帮助指导槐树洼村在3个月内建设完成农村公益性公墓,槐树洼农村公益性公墓只能为槐树洼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不得向其他人员出售或提供墓穴。依据《河南省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应当将槐树洼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在宁脑组集体所有的荒山和不宜耕种的瘠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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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3 09:35:12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到,已转交相关科室,了解情况后将及时给您回复。

    荥阳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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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权  在2020-6-3 12:50  评价处理结果为:一般  并评价说:对于处理结果,我还算满意
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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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3 15:32:44 |显示全部楼层
  我市要求2020年底,京城办和索河办分别建设完成1个城市公益性公墓,12个乡镇全部建成完成示范性农村公益性公墓。4月26日我市召开全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推进会,下发《荥阳市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管理细则》,要求各乡镇、街道办于6月份依照省、市要求完成公益性公墓建设的选址和规划设计。目前各乡镇的选址正在进行。
  槐树洼村民去世后骨灰安葬问题纳入索河办城市公益性公墓规划,由索河办选址规划建设。

  荥阳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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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3 17:47:59 |显示全部楼层
请荥阳市民政局回复下列问题:
1、规范性文件《荥阳市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管理细则》的制定机关是荥阳市民政局吗?如果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是荥阳市民政局,文件形成之日为2020年4月26日,到目前已经远远超过20个工作日,为什么荥阳市民政局没有通过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呢?
2、《荥阳市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管理细则》作为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还应当在荥阳市行政区域内公开发行的报纸以及其他媒体上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3、如果《荥阳市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管理细则》的制定机关不是荥阳市民政局,荥阳市民政局作为公益性公墓的主要管理部门,具有督促该制定机关向社会公布《荥阳市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管理细则》的法定职责。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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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5 16:30:09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感谢对民政工作的长期关注和支持,针对您反映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指派专人负责,回复如下:
  荥阳市民政局的《荥阳市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实施细则》依据《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六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下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我们是按照省市规范性文件对各乡镇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指导,并非规范性文件。
  针对我局工作中的不足,我们将以此次为契机举一反三,采取有效措施,弥补工作的弱项和短板,针对回复问题不当之处请您拨打0371-64627877与市民政局联系,我们将认真给予解答,您还可以来信向我们反映,地址为:荥阳市康泰路31号荥阳市民政局 邮编450100
  最后再次向您表示感谢!

  荥阳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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