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河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帮助指导槐树洼村民委员会在6个月内建设完成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得将槐树洼村强行纳入城市公益性公墓服务范围 荥阳市索河街道办事处: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大力支持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等公益性殡葬设施建设,2020年郑州市级和中牟县、新郑市、新密市、荥阳市、登封市、郑州航空港区、上街区各建成1个城市公益性公墓,各县(市、区)、开发区50%的乡镇各建成1个示范性农村公益性公墓,节地生态安葬率达50%以上。2021年,全市每个乡镇各建成1个示范性农村公益性公墓。距离乡镇较远且人口较多的行政村可以组团建设规模适度的农村公益性公墓, 实现殡葬基础设施市、县(市)、乡镇、村全覆盖。乡(镇)级公益性公墓占地面积不少于50亩,县(市、区)级公益性公墓占地面积不少于100亩。 位于荥阳市南部万山区域的槐树洼村是一个非常特殊的行政村,十几年前已脱离乔楼镇人民政府管辖,改由索河街道办事处实际管辖,河南省民政厅并没有批准将槐树洼村从乔楼镇划入索河街道办事处,因此槐树洼村并非索河街道办事处的法定辖区,成为非城区、非乡镇的特殊区域。槐树洼村民逝世后安葬是一个难题,既不能纳入城市公益性公墓又不能纳入乡镇示范性农村公益性公墓。 根据《河南省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投入,将农村公益性公墓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之中,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经费和建设补助资金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建立健全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索河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管理和服务等具体工作,也可以委托槐树洼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实施管理和服务工作。 民生是最大的政治。干部是不是真心实意为民办实事,群众心里最清楚,群众看得最明白,群众评判最公正。要健全政绩考核机制,扩大群众在干部考核的参与权和评价权,坚持以人民满意不满意、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考核评价干部政绩的根本标准,真正检验出干部干了什么、干得怎么样。为民办事、为民造福,最终要看工作成效是否得到老百姓的认可。群众眼睛是雪亮的,百姓心里有杆秤。政策制度好不好,群众最有评议权;政绩是大还是小,是不是真正为百姓带来实惠,群众最有体会、最有资格评价。把为老百姓做了多少好事实事作为检验政绩的重要标准,要充分发挥“百姓口碑”的“试金石”作用,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突出出来,不仅把群众当“先生”,而且把群众当“裁判”、当“考官”、当“评委”,确保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立场不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忘,坚信群众是真正英雄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不丢,努力创造经得起实践、人民和历史检验的政绩。 荥阳市索河街道办事处应当贯彻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进一步做好为民造福工作,积极采取以下造福措施: 一、槐树洼村迫切需要建设一个农村公益性公墓。槐树洼村距离荥阳市城区十几公里,如果不尊重槐树洼村全体人民群众意愿,强行将槐树洼村纳入城市公益性公墓服务范围,既造成群众多跑腿,又不利于群众祭祀祖先。 河南省民政厅并没有批准将槐树洼村从乔楼镇划入索河街道办事处,因此槐树洼村并非索河街道办事处的法定辖区,不得将该村强行纳入城市公益性公墓服务范围。荥阳市城市公益性公墓服务范围只能涵盖老城社区、广场社区、火车站社区、兴华社区、建材厂社区、政法街社区、成皋社区、龙湖社区、城关村、惠厂村、杨五楼村、南楚楼村,因为这些社区和村已经全部纳入荥阳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当然属于城市公益性公墓服务范围。 索河街道办事处实际辖区只需要按照城市建成区、非城市建成区分为二类,槐树洼村作为非城市建成区,应当单独建立一个农村公益性墓地。其他社区和村一律纳入城市公益性公墓服务范围。城关村、惠厂村、杨五楼村、南楚楼村虽然保留“村”的称谓,但是早已属于荥阳市城市建成区范围,不必单独建立农村公益性墓地。 二、荥阳市索河街道办事处必须高度重视槐树洼村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将其作为保障基本民生、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谋划,全力推进。要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完善政策措施,强化责任落实,形成工作合力。 三、索河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帮助指导槐树洼村民委员会在6个月内建设完成农村公益性公墓,槐树洼农村公益性公墓只能为槐树洼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不得向其他人员出售或提供墓穴。依据《河南省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应当将槐树洼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在宁脑组集体所有的荒山和不宜耕种的瘠地上。宁脑组集体所有的荒山和不宜耕种的瘠地较多,经过整理之后完全可以满足槐树洼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建设需要。 四、索河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加强槐树洼村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管理工作,按期完成目标任务,对工作推进不力、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以及敷衍塞责、虚以应付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公职人员在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管理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权力、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其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规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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