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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交警二大队停车场高价收取停车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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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27 12:48:49 |显示全部楼层

处理中

郑州市发改委

工作时间

6362小时:53分钟

本人于2020年1月2号将电动车停放至郑州1号线梧桐街地铁口台阶上面,并未停于道路上,被交警二大队拖运至化工路凯旋路停车场,当时误以为电动车丢失,后经人提醒,到停车场找到自己电动车。n由于疫情前期离郑,后期居家办公隔离,最近这段时间开始处理,处理完违停罚款后,停车场要求每日10元收取停车费用,否则无法取车。停车费收取1千多元。本人将车的照片,停车位置的照片,二大队停车场的情况都拍了照片。根据相关法律文书,发现交警二大队在此次事件存在以下责任:1、下属停车场管理混乱,不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依据郑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违法收取停车费。n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明确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我国 《河南省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五条、除车主或驾驶人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委托收费停车场对行政执法扣押车辆进行拖移、看管并向车主或驾驶人收取拖车费、停车看管费。由行政执法部门委托收费停车场对行政执法扣押车辆进行拖移、看管的,不得向车主或驾驶人收取拖车费、停车看管费。3、本人停车在地铁口门口大众停车区域,未发现禁停标识却被拖走。本人诉求郑州市交巡警二大队所属停车场停止违规收取停车费;要求郑州市交巡警支队履行监督职能,督促交警二大队按照规定设置停车场维护执法形象,在执法过程中能够人性执法。依法治国大趋势下,执法部门执法形象代表国家形象,希望引起相关部门重视,维护党的形象,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不要做破坏执法部门公信力的行为,真正做到为民、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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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28 09:05:43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行政扣押车辆停车收费”的回复
网友您好:
     现就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您所反映的行政执法扣留车辆收取停车费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26条规定“因查封、扣押所发生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因此,网友反映的该行政机关不得收取任何停车费用,如果您对收取的停车费有异议,建议可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也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电话12315进行举报投诉。
       非常感谢您对发改工作的关注和理解。

                                                      郑州市发改委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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