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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产生的噪声极其严重导致群众无法正常休息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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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5 23:28:06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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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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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6 14:48

         机动车辆产生的噪声极其严重导致群众无法正常休息
荥阳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郑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铁路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对机动车(船)、铁路机车等交通运输工具产生的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新建、改建、扩建穿越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道路、铁路、轻轨,或者在道路、铁路、轻轨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设置声屏障等措施控制环境噪声污染。机动车辆产生的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辆噪声限值。在用机动车辆噪声排放超过规定的噪声限值的,不准行驶,公安机关不予办理年检手续;新购置或从外地迁入本市的机动车辆噪声排放超过规定的噪声限值的,公安机关不予核发牌证。机动车辆维修企业应当将机动车辆噪声排放维修列入大修范围。机动车辆大修后经检测噪声排放超过规定噪声限值的,不得交付使用。
长期以来,中原西路、万山路上的机动车噪声违法行为极其严重,道路上面的机动车(尤其是货车)呼啸而过的噪声极其严重,还有猛烈撞击路面的“咣咣”声,感觉就像是发生了大爆炸一样,导致道路周边居民晚上根本无法正常休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怠于履行机动车辆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
荥阳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必须严格依据《郑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采取相关行政执法措施:
1、应当安排大量交通警察夜间在中原西路、万山路不间断巡逻,人民警察必须配置机动车辆噪声检测仪,对于机动车辆噪声排放超过规定的噪声限值的,责令其不准行驶,暂扣车辆于路边,责令车主于白天将车辆驶往机动车辆维修企业进行大修。机动车辆大修后经检测噪声排放超过规定噪声限值的,不得交付使用。
2、所有机动车在参加年检时必须进行机动车辆噪声检测,可以划定专门道路作为检测场地,重点检测机动车高速行驶时的噪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辆噪声限值。在用机动车辆噪声排放超过规定的噪声限值的,不准行驶,公安机关不予办理年检手续;新购置或从外地迁入本市的机动车辆噪声排放超过规定的噪声限值的,公安机关不予核发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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